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4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68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它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固定资产数据上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等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安全等工作;负责本单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录入工作;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保证其账、物、卡相符。

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对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低值耐用品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专用设备(如实验、实训机械设备、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八条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关税、海关手续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使用外币时需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购价之内。

第九条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第十条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十三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对取得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或固定资产管理员。严禁未经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固定资产,防止出现账外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管理。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剂,及时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管理。使用单位对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保证其完整性,不得私自拆卸、丢失。向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待鉴定后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移交仓库,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按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管理。使用单位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反映,由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闲置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要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领用或调换。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管理。学校实行专项管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要爱护并保护好所用固定资产。使用人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才能办理工作调动和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私自处理和变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的清查盘点、对账,确保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有以下几种情况按程序进行处置: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通过转让、出售;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实行固定资产处置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固定资产处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各项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职责,不定期报告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好或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积极的单位,优先考虑年度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好或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消极的单位进行批评,减少年度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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