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新闻舆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舆论工作秩序,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新闻舆论工作效果,实现新闻舆论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正面宣传为主,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新闻规律,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育人、科研、社会服务,以及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成就。

第三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新闻舆论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新闻报道。

(二)国家、省、市等各级领导同志莅临我校视察指导、出席有关会议等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

(三)学校传达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新闻报道。

(四)学校出台的重要决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工作动态的新闻报道。

(五)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先进人物的报道。

(六)对校内各单位新闻舆论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七)对校内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汉江师范学院报、广播台、新媒体官方平台、宣传栏、橱窗、展板、画册等进行宣传。

(二)利用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信息,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重大成就,举行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媒体集体采访、情况介绍会等)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或配合社会提供新闻信息。

第三章 新闻舆论工作基本机制

第六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新闻宣传,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新闻报道、发布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舆论工作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定期研究学校新闻舆论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和基本目标,制订学校新闻舆论工作年度计划。

(二)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学校网站、报纸、广播、新媒体、宣传栏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各单位和通讯员个人的工作实绩,对各单位及个人新闻舆论工作进行考核和表彰。

(四)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树立“大宣传”意识,做好本单位的新闻舆论工作。

(一)校内各单位党政领导为本单位新闻舆论工作责任人。

(二)建立通讯员队伍。有条件的可通过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由通讯员报送。各单位至少要确定一名教职工为本单位的通讯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日常新闻信息的采访、写作,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或稿件。

(三)通讯员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单位负责人和通讯员共同对所报送新闻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力求做到本单位重要信息不迟报、不误报、不漏报。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举行重大活动需要党委宣传部支持完成新闻报道工作的,应提前协调联络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媒体记者进行采访报道。重大新闻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而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的,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凡重大活动、会议需要报道的,主办单位要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新闻采访。

第十一条 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涉及全校性的新闻报道,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校内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四章 对外新闻舆论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按照预定的对外新闻舆论工作任务和目标,不断加强与校外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组织报道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新成就,努力拓宽对外新闻宣传的渠道。

第十三条 我校对外新闻舆论工作包含的内容:

(一)向校外新闻媒体投递各类新闻稿件(含文字稿件和影像稿件)。

(二)向校外散发、报送宣传品: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制作的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画册、明信片、宣传片等),各单位向社会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展板、实物、介绍材料等)。

(三)举办有社会组织参与的宣传活动: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大型社会活动、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外宣传的重要稿件,须报送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阅。

第十五条 各单位如需校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须提前向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受访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学校新闻舆论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学校形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师生个人接到校外媒体采访的要求,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对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敏感问题,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凡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宣传品和新闻稿件,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用于对外传播。否则,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需主办、承办或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学校审批、备案,方可组织举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文艺团体名义参加对外文艺活动。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

(一)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对外新闻发布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学校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二)由党委宣传部拟定新闻发布会的方案。

(三)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单位草拟,报学校分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审核、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四)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相关单位配合。

(五)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处置、校园网络及校园新媒体管理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关闭

汉江师范学院 信息公开网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8号  电话:0719-8800198  传真:0719-8800198旧版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