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类用房以及项目附属平面绿化、道路、景观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依法依规、质量第一、按程序办事、服务师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招投标事宜、工程变更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决策。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具体包括: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准备和报批;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初步论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档案归档备案;负责项目结算初审。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负责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商务标等资料送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执行合同会签制度。

(三)财务处

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预算、核算管理;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工程款的审核及支付;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小型项目预算价)编制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的监督。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执行合同会签制度;负责项目竣工后各类非不动资产接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负责提供学校公共房屋建设项目所需的基础数据、资产清单。

(六)纪委办公室

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建设项目的监督。

(七)其它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报批

第八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坚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项目论证、决策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考核制度。

(一)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概算400万元及以下,以下同),须由分管校领导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形成同意实施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启动。

(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概算400万元以上,以下同),须由分管校领导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形成具体实施意见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启动。

(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向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员下达项目管理任务书,并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根据任务书完成情况和责任书执行情况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程序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立项必备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编制。

(二)由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报送政府职能部门立项审批和按程序办理设计、规划、施工等有关手续。

(三)项目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审批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已立项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的遴选不得违反招投标法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且必须遵循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形式。

第十二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正式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须经过政府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归档保存并投入使用。工程勘察及设计单位须参加施工基础验槽、关键部位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根据项目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经济、实用、绿色、美观的原则,项目设计概算不得突破项目批准的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对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始施工图阶段的设计。

(二)项目设计完成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后报政府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第八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一)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必须公开招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基本建设项目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规定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拟定的招标文件须经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按程序发布。

(三)施工或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万元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施工或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凡施工或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

(四)因突发的紧急情况,需立即处理的抢险等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研究确定后可立即实施。无需再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必须按规定做好审计工作,及时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报,并做好档案资料的备案。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的合同格式拟定。一般建设项目和小型项目参照标准合同格式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前,必须经校园建设、财务、审计、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并由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经分管基校园建设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法人代表签订项目合同(特殊情况应有书面委托函方能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经相关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牵头,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单位按规定订立正式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严格合同的管理程序。正式合同签订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必须将正式合同分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留存备用,并办理签收手续。 校园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规定送交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是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完全部施工手续,并由监理单位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书面通知开工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条 严格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控。

(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三)严格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完备施工日志。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情况按相应程序修改。

(三)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须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一般性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检验,主要隐蔽工程及勘验须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计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五)所有工程环节的检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八章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加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变更的原因,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核,送审计处审核造价,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二)工程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重大变更须经过规范所要求的设计审查。

(三)各类工程签证单,须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等相关单位签字确认。签证单一式五份,必须在3日内由监理单位提交原件给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一式三份,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各留存一份原件。

(四)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在隐蔽之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监理单位会同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计处、设计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测量、审核,做好隐蔽检查验收记录,并由所有参加人员在签证单上签字。监理单位须在3日内提交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存档备查。

(五)各类工程签证单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须附变更价款调整说明。变更价款调整额度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现场管理负责人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会商决定;变更价款调整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变更价款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论证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变更价款调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研究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经相关程序批准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书面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后方可实施。极其特殊情况下,为解决紧急情况而口头下达的变更,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附由当事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项目负责制,即涉及到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的现场管理负责人负责办理一切现场工作内容的审核、资料的收集、签证以及对上一级领导的情况汇报。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预验收,在检查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并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签署意见的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接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竣工验收报告,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竣工自验、监理单位的竣工预验和学校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必须包含验收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两个方面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组织、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的正式竣工总验收和消防、规划、防雷、节能、抗震、环保等各专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九条 验收完成后由各参验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按照规范格式制作,并由参验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必须有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章 工程的交付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完成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外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保养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付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建设项目的初审和终审工作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初审,审计处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审计。

第三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后,财务处应当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有记录资料。

(一)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施工日志等记录资料在项目竣工后需提交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三)没有记录资料或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追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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