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扩展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提高学术讲座的质量,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面向全校举办,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提倡和贯彻“双百”方针,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校(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遴选讲座主题,组织前沿性、系列化、专题性的讲座。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1)学院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七条 校内主讲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学术讲座的资助经费在学校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职称和学术影响,分以下等级: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或有相应学术影响的国家级专家开展讲座,每场资助3000-500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应学术影响力的知名学者、专家,每场资助2000元;其他专家每场资助800元。校内教师举办的学术讲座原则上不支付酬劳。

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校内学术讲座主要由各学院承办,科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个人申报、学院组织、严格审批、现场考评”的原则,原则上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各学院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未在学校年度计划之内的学术讲座学校将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必须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见附件),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报告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审核,分别对意识形态、学术水平和保密等进行审核,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同意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须填报《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再送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开展讲座的前三天需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海报(不少于2处),同时在网上公布或广播学术讲座举办消息,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科研处主管人员联系。

第十四条 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讲座的相关资料,报送科研处备案及存档。科研处收到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学术讲座经费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1)事先没有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书》;(2)申请表没有得到批准的;(3)讲座时间不足1.5小时的;(4)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

附件

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

讲座题目

讲座范围

□全校 □学院

讲座时间

讲座地点

参加人员及人数

讲座费用

主讲人

姓 名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主要研究方向和学术业绩:

讲座主要内容: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科研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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