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1-22  点击数:

汉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之相配套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实施基本建设管理。项目论证、决策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三重一大”或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基本建设事项必须按规定和程序报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管理、实施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学校财务、审计、采招、资产等相关职能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评价、项目采购、资产移交等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第三章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校园规划依据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经咨询论证后,报地方行政主管机构批准、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随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发展规划处和基本建设处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非特殊原因不应调整,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申请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确定项目选址、明确投资匡算、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其概算原则上都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后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给定的标准,杜绝超标准建设。建设项目投资标准主要依据《湖北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类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标准(试行)》(鄂财预发〔2020〕45号),参考《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鄂财行资发〔2011〕1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等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在具备条件(施工总承包项目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投资评审,投资评审通过后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或已备案),由基本建设处和财务处共同编制,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及相关服务、货物等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中介服务等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基本建设工作,并服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确定后,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基本建设处要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项目的设计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方案设计前,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必要时方案设计经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设计需满足地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绿化、人防、市政、交警、文管等部门审批要求。

(二)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根据相关要求报规划、环保、消防、卫生、绿化、抗震、人防、气象、交警、市政、建设等各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因设计不足造成浪费。

(二)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合法、规范施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协调联系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加强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施工人员进出校园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和校园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统计项目完成情况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四条 科学安排并合理控制工期,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洽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变更费用额度实行分级审定、分级决策、分级管理。

第七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五方验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完成消防、人防、规划等专项验收以及档案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审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结算建议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项目双方确认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

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遇争议,审计、基建部门应及时沟通,并将沟通意见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如有必要,提交学校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本建设处应配合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学校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基本建设处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向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单位实施工程移交工作。

第八章 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方案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

建设项目决策对确定投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工程设计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重要工作。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涉及建设项目投资匡算、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管理。

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应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中明确,应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后,投资估算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在初步设计中明确,由设计单位按“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实行限额设计。

第三十五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力求准确,避免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在项目招标完成、签订合同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各项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会签制度,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办理付款。财务部门按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及合同拨款。

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资金拨付按照政府采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本建设处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调整。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备案全部完成后,财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由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并提交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报告。

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学校审批,按要求呈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决算评审,并以此作为固定资产价值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账在项目决算后由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竣工备案后,基本建设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有记录资料。

(一)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施工记录资料在项目竣工后需提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三)没有记录资料或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追究职能单位主要领导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第四十四条 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玩忽职守等行为,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汉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汉师校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投资控制,对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签证进行规范管理与有效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按照基建工程立项管理的维修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由参建单位提出,工程量的调增、调减,设计图纸的修改、补充,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缺漏等,从而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变化。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内容的调整。核定工程内容变化的技术核定单等文件,都属工程变更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过程,一般是在施工中实际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覆盖、隐蔽、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

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各自有明确的办理范围,凡是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中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可行性,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再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承担责任。

第五条 工程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由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经工程变更审批后实行变更。

当有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危及人身安全及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于该事项实施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手续,保留并提供现场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各类变更及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工程变更分为:

1.零星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变更;

2.一般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变更;

3.中型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变更;

4.较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变更;

5.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

6.特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审核流程:

1.零星变更:审计部门(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初审,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现场代表审批。

2.一般变更:审计部门(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和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现场代表初审,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批。

3.中型变更:审计部门(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和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现场代表初审,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复审,基建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

4.较大变更:审计部门(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和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现场代表初审,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复审,基建管理部门内部讨论通过,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送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5.重大变更:审计部门(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和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现场代表初审,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复审,基建管理部门内部讨论通过,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6.特大变更:审计部门(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和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现场代表初审,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复审,基建管理部门内部讨论通过,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完善、修改设计。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的,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可通过招标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合同施工单位实施,原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经过相应校内程序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施工内容。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基本建设处应根据合同相应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变更;任何单位不得人为有意肢解变更工程规避审批,如有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如未按照要求施工而造成相应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相关文件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存档、下发。工程变更文件应按照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字迹清晰、无错别字。

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条 工程签证内容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原则,工程签证内容应明确,原则实行事前审批、事后验收,兼顾效率及效益,工程签证应有利于完善项目功能、提高工程质量和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应贯彻先有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文件、使用单位联系单要求等,再有工程签证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类型如下:

(一)施工条件变化类签证。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等施工条件以及地下、墙体、吊顶等未测及地带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的临时修改;

(二)纠错完善类签证。指因使用单位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导致的返工或技术处理措施等造成建设方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三)工程工期类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缩短工期的签证;

(四)涉履约类签证。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的工程量签证,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绝维修而需要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六)其他需要签证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预估签证额度,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如下程序审批:

(一)用工在20个工日以内或直接费在1万元以内的签证,经项目现场代表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如有,下同)、跟踪审计人员(如有,下同)讨论后,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跟踪审计人员确认后实施。

(二)用工在21-10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工程签证,经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讨论后,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后实施。

(三)用工在101-20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工程签证,经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讨论后,基本建设处分管副处长审核,报基本建设处处长审批,跟踪审计人员(如有)确认后实施。

(四)人工费超过20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的工程签证,经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审核,经基本建设处处长同意,跟踪审计人员确认,报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审批后,基本建设处处长签字实施。

(五)直接费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的工程签证,经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审核,组织审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论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后,报基本建设处处长同意,逐级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基本建设处处长签字后实施;

(六)直接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签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实施;直接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签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基本建设处处长签字后实施;

(七)单项合同累计签证费用增加超过原合同价款10%的签证,执行如下规定:

1.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1万元以内的,经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审核,报基本建设处处长审批后实施;

2.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经基本建设处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基本建设、财务、采购的校领导分别审批,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3.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的,经基本建设处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基本建设、财务、采购的校领导分别审批,校长签字后实施;

4.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内容规范性:

工程签证单必须写明发生变化的原因,明确签证的类型、确定签证费用。条件变化类签证要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反映的材料、数量、位置和尺寸;纠错完善类签证要明确相应措施的内容、工程量,并附使用单位书面意见或更正过的合同、图纸;工程工期类签证应注明人工、机械台班、工作量等。所有签证均应做到工程量准确、费用合理、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现场签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必须在隐蔽前(或拆除前)依据图示与现场完成情况见证、核对、计量,做好影像记录作为签证依据,并做好工程量底稿会签记录,不得事后仅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图示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责任:

各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签证原因,持续改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于建设方原因造成的纠错类签证,应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设计单位或总包单位造成的纠错类签证,应在设计、总包合同中约定处理办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应经现场签证审批程序而未经该程序自行变更或施工的,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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