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 衔接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衔接教育(以下简称自考本科)的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考助学的管理工作,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二条 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求,我校对外联合举办自考助学班有关招生协议事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

第三条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主考院校提供可开办的自考本科衔接专业,各院(系)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我校在校生中招收自考助学学生。

第四条 凡涉及与省、市自考办有关办学、考务等事宜的联系、协调工作,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各院(系)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自考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

第六条 各院(系)自考助学的教学安排必须依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制定的开考计划和考试安排进行,严格按照《全日制助学班及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专业计划汇编》的要求选定规定教材、安排教学学时(1学分10个学时),不得擅自减免。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应在开课前一周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院(系)院长(主任)是自考助学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由专人负责自考的教学安排,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任课,确保教学、答疑、辅导、作业批改和综合测验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对于暂不能胜任自考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不能予以聘任。

第八条 对专本衔接专业计划中的统考课程,各院(系)严格按照主考院校下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细则》进行实施;属于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院(系)在安排足够的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足够的实验、实习时间,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九条 各院(系)要对本专业学生的每次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对于及格率普遍偏低的课程,要为学生另行安排免费辅导。

第十条 考籍管理

(一)报名报考

1.对于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衔接教育学生,其首次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流程完成缴费、注册工作。

2.对于已经专科毕业离开学校的学生的后续考试报名工作、办理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工作,由学生原所在院(系)指派专人负责。

3.各院(系)在考试报名期间,要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学生来时有人接待,学生咨询有人答复。

(二)建档

1.各院(系)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为每位学生建立《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3.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4.保存好各项工作的电子档案。

(三)成绩登录、统计

每次考试后,各院(系)应及时将每位学生成绩登录在《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各院(系)应对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及时进行统计,写出分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评定院(系)办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四)毕业审核

1.对于已通过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专、本科费用均已交清,完成前置学历认定,专科毕业证书已经发放,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其所在院(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按时组织学生申办毕业手续。

2.毕业审核工作分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网上申报工作必须要求学生本人申报,申报过程中学生信息有误的一定要在《毕业生申请表》上签字栏目处做修正说明。毕业生网上申报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以考生签名确认的信息确认单为依据。现场确认由院(系)收齐毕业生办证资料后按规定时间统一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3.毕业证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即业务主管部门将毕业证发放给学生所在院(系),再由院(系)发放给学生。

4.毕业证在发放期间要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签收制度。

(五)申请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课程考试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由省自考办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理论课程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含实验实习、毕业考核、技能考核、加试、实践)两种方式。所有课程考试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为4月、10月。考试类别分为国家考试课程、湖北省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某门课程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勤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将对授课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一年2次考试报考工作在每次考试前55天进行,各院(系)按照开考计划和上课安排应在报考前一周将各专业可考课程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各院(系)应事先将数据统计好后在报考前一周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在大三下学期期末成绩汇总登录后,根据独立本科段自考课程设置中可以免考的课程,由各院(系)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省自考办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课程须交纳补考费。对于专业规定的考试课程,首次考试,学校给考生免费报考,若首次考试后不及格者,补考须交纳补考费,交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负责落实上课教室,严格按教学计划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努力提高学生考试合格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各院(系)须将自考学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之中,由院(系)安排有关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学生工作。

第二十条 各班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学习、考务管理。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严格履行《汉江师范学院独立本科段自考助学班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考助学班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费,未经授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自考助学班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考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全年学费。

第二十三条 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学两周内未交学费的学生,不予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成功办理注册手续,报考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申请退学者不予退费。对于特殊原因(被取消在校学习资格除外)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校审批,财务处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费分配。自考助学班学费除按协议支付合作院校外,剩余学费按如下比例分配:院(系)40%,由学校统一管理。分配数额以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数为据。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学校二级院(系)自考经费使用范畴及标准见附件《汉江师范学院二级院(系)自学考试经费使用实施细则》。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自考业务所需费用(印刷费、考务费、监考巡视费、教学评价督导费、差旅费、接待费、办公经费等)从学校自考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应于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衔接教育。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汉江师范学院二级院(系)自学考试经费使用实施

细则(试行)

附件

汉江师范学院二级院(系)自学考试经费使用

实施细则

为规范二级院(系)自学考试经费的使用,确保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考试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教财[2015]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结合自学考试助学环节的各种工作业务,特制定二级院(系)自学考试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一、自考经费的使用范畴

二级院(系)自考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自考助学环节服务和办班成本支出,结余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本院(系)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性支出、院(系)事业内涵发展支出、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和奖励绩效等支出。

(一)服务和办班成本

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各院(系)列支的自学考试过程中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任课教师授课费、命题费、审题费、评卷费、印刷费、考务费、监考巡视费、班主任劳务费、论文评阅指导费、论文答辩费、教学评价督导费等。

(二)结余经费

各院(系)的自考经费在扣除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后的结余资金,由院(系)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结余经费分配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1.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院(系)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2.院(系)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院(系)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教科研项目配套等。

3.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各院(系)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本院(系)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支出。

上述三项支出原则上不低于结余经费总额的50%。其中: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到资产与装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涉及大额或批量采购事项的须遵守并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4.奖励绩效支出。主要用于调动院(系)教职工参与自学考试教学、管理、服务的积极性。该项支出原则上不高于结余经费总额的40%。发放奖励绩效应在年度考核结束时结合二级院(系)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法,连同学校打包下拨的资金和院(系)自有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进行发放(注:院(系)平时不得任意发放使用)。资金使用时应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由教师代表参加的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进行决定,同时在单位内部公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高于结余经费的10%。

各院(系)应加强自考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并制定相应的分配和使用办法。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大额资金(具体数额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以1万元为限)的支出,须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须有会议记录)。

二、服务和办班成本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

1.授课费:按不超过100元/学时标准发放。

2.命题费(含保密费):每套题200元(命题费是指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试卷命题)。

3.审题费(含保密费):按套题计发,每套200元。

4.印刷费:考试试卷印制、考务材料印刷、招生宣传册印制等由教学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承印单位按印刷质量确定标准,按协议价格支付。

5.考务费:办理自学考试前置学历认定、转免考手续、办理毕业证、学位证、招生录取、登分建档等工作费。每人每天发放劳务费200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考务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发放相关劳务费)。

6.监考、巡视费:组织考生到校外参加自学考试的领队、班主任等组织者劳务费按照130元/半天标准发放。

7.评卷费:评卷费按5元/份发放。

8.班主任劳务费:按不超过20元/生/学期标准执行。

9.论文评阅指导费:150元/篇·人标准发放。

10.论文答辩费:100元/学时,巡视及工作人员每半天130元。

11.教学评价督导费:50元/学时。

12.差旅费及接待费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及《汉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三、服务和办班成本经费发放程序

1.一事一结,根据服务和办班成本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二级院(系)和承担自考助学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如实统计服务和办班成本的劳务费汇总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具体发放明细当月15日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核发,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2.校内职工相关报酬和由财务处从工资卡支付,校外人员报酬按财务规定办理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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