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5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加强医疗经费管理,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鉴于学校教职工及退休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离休人员未参加,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仍由学校报销。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的通知》(鄂卫发〔2008〕58号)等文件规定。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自费范围按鄂卫发〔2008〕58号文件规定,比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同职级离休干部范围执行。

四、离休干部医疗应在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有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中医院、丹江口市人民医院、丹江口市中医院、汉江师范学院医务室。

五、门诊医疗费实行复写式双处方办法,发票合法、合规应与双处方的附联用药相符,方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凭出院小结、发票和每日用药清单报销。

六、规范医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不合理医疗费用。凡需转地治疗的离休干部,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转诊。

七、离休干部临时外出居住、旅游、探亲访友的,离开本市前及返回后要告知离退休服务中心。在异地发生急诊,应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复写式双处方及合法医药费单据报销。

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每半年报销一次。

九、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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