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办法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7-24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与校园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素质教育等工作有效结合,更好地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学工作之中。

第二条 健全工作机构。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各教学单位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小组,建立保障有力、信息畅通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负责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语委办作为负责语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协调各方面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各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活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各教学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在语委办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各类语言文字活动。

第四条 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广播、班会等渠道普及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知识,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校园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的文化氛围。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和学校语言文字活动月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所有行政机关、图书馆、食堂、公寓及其他“窗口”服务部门的职工,工作时要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 校园内各种标识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等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要提高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学校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带头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

第十条 所有教师在获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及教师资格等证书后,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要将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提高学生语言文字素养。

第十三条 《教师语言》《汉字书写》是师范专业必修课程,列入师范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普通话》列入非师范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普通话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积极参加普通话及汉字应用培训。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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