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校内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材料等。具体是指校内教学、科研和辅助用的教室、实验(技能)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内单位在确保履行学校所赋予的职能和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以有偿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内单位在确保履行学校所赋予的职能和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单位(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

第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负责资产的出租出借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资产评估,按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四)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五)协助财务部门及时收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终止执行合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赔偿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相关单位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相关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由资产管理单位受理,报学校审核。

(三)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或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程序进行招租。

(五)国有资产出租按照成交价格在规定时间内与承租人洽商租赁合同,经相关单位审核会签后,由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

第九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有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嫌疑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第十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确保出租出借费用的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一条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借资产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承租方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向学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装修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到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破坏室内装修,不得向学校提出装修补偿要求。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和“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则,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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