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1-22  点击数:

汉江师范学院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能源管理,合理使用能源,培养师生节能意识,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指水、电、气、暖等。    

第四条 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探索管理节能、技术节能的方式方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资产、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内设机构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能源日常管理和节能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工作;负责节能改造实施工作;负责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用水用电申报及所产生水电费的催缴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用能设备采购工作,严格按要求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负责水电等能源设施设备新增资产或资产更新的配置、设施设备登记入库及报废处理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智能控水、控电管理和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能源设备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能源使用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加强师生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能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能源日常管理;制定节能改造等节能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监督能源管理和用能安全等工作。

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能源供给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报修工作;负责用能接搭、计量收费和能源检查工作;负责水电微小型维修;负责水电费查抄、核算、催缴工作;配合能源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论证、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对含有能耗较大的实验实训设备设施(≥5kw)的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与维修

第十四条 能源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纳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申报、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 能源基础设备设施的维修、突发事故性抢修,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申报,经学校同意后,基本建设处按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所有用房室内灯具、开关、龙头、管线等水电微小型维修。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内用能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由服务商或承租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和建设、维护需要,学校将用能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类型划拨到相关职能单位,保障用能设备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正常用能等工作。

第十九条 能源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节能改造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或维修改造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水电设施设备的添置经费,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用房屋、公共场所小型水电设施设备的添置和日常零星维修经费,纳入小型水电维修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内用能设备设施改造、维修等,相关经费由服务商或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能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订的能源管理相关法令法规,妥善处理学校与供能单位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用能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规范落实巡查、维护和保养制度,保障用能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能。

(三)学校能源原则上不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报请学校同意后方可提供,并且计量设备设施应安装在校园内,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提供方承担。

(四)校外施工单位承担我校大型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的用水用电,由基本建设处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指导安装管线、水电表等,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学校电力负载的统一调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任何增加大功率用电(功率超过1千瓦时)的单位均需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报备,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论证同意后方可增加。严禁随意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六)开展大型活动的临时用水用电,由组织活动的业务归口单位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七)从事经营商户的用水用电,必须经过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指导相关工作。

(八)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用电器具,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九)学校重要工作的保水保电,由相关业务归口单位至少提前7天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使用能源设备设施。确有需要的,由业务归口单位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指导相关工作。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或电表,禁止擅自拆除计量设备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原则上不得人为停水停电。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停水停电,由业务归口单位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布通知后实施;因突发性停水停电,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应迅速向师生说明原因及恢复供水供电的大概时间。

第二十四条 日常运行管理

(一)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等用水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高低压配电柜等地方的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和巡查,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二)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及时制止巡查发现的能源使用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能源供应。

(四)加强食堂、商户用能管理,确保用能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应参与验收,承建或维修单位须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一份及图纸电子版,以备建档管理和维修维护。

(二)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表安装、转移、拆除等工作,由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参与实施。

(三)因施工造成学校水电设施损坏,由施工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基本建设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能源收费管理

(一)学校能源坚持单位负责、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的管理原则。

(二)学校二级单位在房屋配置相对独立、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经费定额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三)对学生公寓用电以房间为计量核算单元,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节余留转使用。毕业生离校时,节余电费可结算兑现。

(四)校内经营单位、基建(修缮)项目、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关政策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五)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对租用学校房产及校外通讯机构、基建维修单位等用户,应签订水电使用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水电费。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由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催缴水电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停止水电供应。

(六)水电收费价格根据当地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七)能源管理与服务中心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八)学校逐步推行用水、用电的信息化改造,商业门面、过渡房等水电费实行预缴费制。

第六章 节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积极通过宣传栏、校报、校园网及广播站等多种渠道、多形式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把节能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节能日常管理

(一)教室、实验实训室、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应根据天气情况尽量使用自然光源。

(二)办公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坚持人走灯灭,下班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风扇、饮水机等)电源。

(三)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冬季制热启用一般需要气象日平均气温低于10℃,冬季空调开启后室内温度设定不高于18℃;夏季制冷启用一般需要气象日平均气温高于28℃,夏季空调开启后室内温度设定不低于26℃。

(四)合理设置公共区域加热饮用水设备,严格控制办公室内电加热饮水器数量;引导师生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五)把握绿化浇灌、路面洒水、路灯照明调控时间,注意节约用能。

(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维修用能设备设施,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九条 加大供能设备设施改造投入力度,积极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进技术节能建设工作。

(一)有计划推进灯具及其他高能耗的设备设施的改造工作。

(二)注重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的节能降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选购节能设备、器材及建材。

(三)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优先选购经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

(四)加大计量设备设施建设、更换、校验工作力度,确保计量准确。

(五)推进能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构建可靠、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

第七章 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属于用能违规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

(五)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下列影响能源安全供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

(二)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第三十二条 能源巡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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