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13  点击数:

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立由学科带头人领衔的学科创新团队和由学科平台支撑的学科运行机制,争取建成一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学科梯队,基本形成“双一流”建设学科、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校级重点学科三级分层建设体系。

第三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一级学科,学科名称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现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确定。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分类发展、有序推进;聚焦应用、塑强特色;动态调整、整体跃升。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师资队伍与资源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等四个方面。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申报条件详见《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遴选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七条 重点学科采取二级学院申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方式产生。对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校可直接将其列为重点学科。

第八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二级学院的,要在明确牵头学院的基础上,鼓励跨学院组建重点学科,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的管理遵循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制。重点学科以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目标管理,同时实行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二级学院日常监管、学校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在人才引进、进修培训、科研立项、平台建设、学术交流、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源购置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构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成员构成的管理体系,实行集体讨论、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的遴选、考核和管理依照《汉江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对重点学科予以资助。学校对重点学科每年资助20万元,第一年度建设经费在重点学科立项后拨付,建设期内其他年份经费在上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报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使用。经费核销须经学科带头人、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纳入重点学科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学科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引进等费用。

2.专利申请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费,凝聚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项所需费用,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等。

3.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如资助学科主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本学科学术骨干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参加短期培训、进修或科学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

4.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和学术图书资料,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标本、样品,实验室、研究场所及学科基地建设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5.出版学术著作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等。著作或论文应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在出版或发表时应注明“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

6.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学生出国(境)研修访学,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留学生培养等。

7.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活动,如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印刷费,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著名专家来校讲学费,学科主要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调研及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一律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确保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与每个重点学科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明确学科年度建设目标和周期建设目标,核定学科建设任务。

学校依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三年建设期满,学校依据《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附件2)对重点学科进行周期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以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进行,并根据情况变化在必要时做出调整。

(一)重点学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科自评。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重点学科的自评工作, 学科带头人全面总结学科各项建设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2.学校评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采取实地查看、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和答辩等形式对重点学科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等重大标志性成果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等重大标志性成果1项,省部级教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省级教学成果奖3项以上,可直接认定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学科如有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经费使用不当、考核中有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下一年度经费正常拨付;评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减少50%,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及时督促学科依托单位和学科带头人进行整改。

周期验收评为优秀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下一轮重点学科申报评审中享有优先权。评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资格,且下一轮遴选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周期验收结果作为所在学院下一轮重点学科申报立项和推荐省级一流学科、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等高类别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学科竞赛、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标准、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等范围及认定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学科建设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汉江师范学院(外出攻读学位、进修期间科研成果第二署名单位必须为汉江师范学院)。合作项目须注明汉江师范学院为合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遴选评价指标体系

2.汉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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