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财务支出票据及报销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7〕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学校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学校和校内各单位。

第四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各类经费的审批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处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国有资产收益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学校自制凭证

学校自制凭证是指学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实际,由学校职能部门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报销凭证汇总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固定资产(含图书)验收单、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要求

第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要求。

第八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发票报销须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校内单位负责人及校领导根据各自责任签字或审批。经办人签字时要写明详细的事由,证明人要签“情况属实”,单位审批人须签 “同意核销”的明确意见,同时签明经费渠道。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对其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只能是校内职工或校内职工和商家共同签署,不能单由商家签署经办人。

(一)发票须上网查询并签名。所有到财务处报销的发票须经办人上网查询并附上“发票信息查询单”(若发票连号,只需查询首尾号发票即可);发票查询可通过财务处网页链接网站直接查询。报销人须在所持有的每一张发票背面签署“经办人”姓名。

(二)规范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发票付款单位必须是“汉江师范学院”。无论何种理由,发票抬头为“个人”、“单位”或其他名称的票据一律不予核销。原始凭证票据较多时,应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同类、同金额的粘在一起,顺次粘贴,呈阶梯状。粘贴时可以错开移位,但应露出金额、日期等主要内容,不能完全重叠覆盖。每张粘贴纸同时应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

(三)取得的国外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处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四)“报销凭证汇总单”事由必须与所附发票内容一致并注明所附单据张数。譬如,“报销凭证汇总单”事由为办公用品,所附发票为招待费发票或其他发票,诸如此类,均不予核销。报销人不得在所持报销发票正面签字、涂画。

(五)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卡小票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一致,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并在报销时出具公务卡刷卡小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的支出财务处将无法核销。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会议及培训费用(指由学校自行举办的会议及培训),须提供会议或培训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会议或培训经费预算、会议或培训签到表和相关业务发票及公务卡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办公设备维护等费用,须提供盖有与收款单位发票上一致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并按照汉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否则,财务处不予核销。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盖有校办公章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税务发票、盖有和税务发票一致印章的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邀请校外专家(含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等事项,可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接待方案和邀请函代替派出单位公函。具体执行《汉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验收清单等附件。属于政府采购的维修、装修工程等费用,还应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如确认函等)。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盖有与收款单位发票上一致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并按照汉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印刷费、复印费报销需附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同时签字确认的印刷装订明细单,印刷装订明细单上应载明印刷内容、数量、单价等信息。常年大批量印刷品需建立仓库管理制度,登记入库和出库清册,建立备查账。印刷费结算款项一律转账到各印刷厂对公账户或以公务卡结算。

(七)报销专家授课、讲座、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7〕20号)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税后,下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邀请函、授课人或评审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或职务证书复印件、讲座劳务费税票、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资料,同时转帐支付到专家银行卡,不允许垫付或支付现金(特殊情况如国外专家无国内卡号除外)。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劳务费税票发放依据,同时应提供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并转账支付。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报销实习费,须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相应附件办理。

(十一)报销差旅费按《汉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和进修的人员报销差旅费除了履行正常差旅费手续外,还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学校会议纪要等材料。

(十二)报销科研经费,按照汉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十三)报销党建经费须附活动方案,方案应包括活动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经费预算明细等,方案经组织部审批备案后随发票一同到财务处进行核销,基层党支部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餐饮、观光、娱乐等支出;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费报销按照《关于规范赴十堰市市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费管理的通知》(十财行发2016178号)执行。所有开支均通过职工公务卡或单位转账进行结算。

(十四)报销学生活动费,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及学生组织的各种社团活动的所需费用开支;每次活动应当一事一结,报销时应当提供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及实际支出明细,凭正规票据及时到财务处报销,不得将多次活动费用累加报销。

(十五)报销购置费,物资购置报销须纳入当年预算,当年无预算不得报销。物资购置报销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登记,附验收报告和采购合同原件。所有的设备购置均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附政府采购确认函,否则学校将无法购置也无法付款。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十六)严格按照规定和批复发放津补贴。停止从非正常渠道发放所有的在职职工劳务费、监考费、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奖励、慰问、校对审稿费、编辑费、稿酬等。所有在职职工的酬金及本职工作以外劳务报酬均须由人事处按照合法合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发放。

(十七)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十八)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禁公务报销礼品、土特产、茶叶、纪念品、香烟、高档酒水、洗浴、考察费、旅行社等消费服务类发票。

(十九)按照《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退回不予核销;对审批手续不全或违规审批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且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由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审批方可作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当年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的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凡过期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  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财务支出票据报销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审核。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财务支出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违规的票据,不得审批;没有预算或超过预算的事项,不得审批。违纪违规和没有预算的事项,虽经审批,财务处仍不得受理。

(二)分级授权审批原则。根据经费支出的额度和特性,各级签批人逐级审批,不同的经济事项由不同的签批人审批。未经授权,不能签批经济事项。

(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经办人、证明人和签批人各负其责,最终签批人对其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四)回避原则。经济业务的经办人、证明人与签批人是同一人,或者是直系亲属关系的,签批人应实行回避制,由本单位同级或上级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校内各单位预算内经费支出,坚持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签批的经济业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单项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依据党委常委会决议逐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签字的财务支出票据报销时,须经财务处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财务报销审核程序:学校所有的开支按照规定程序办好签字审批手续后,由财务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核签字,单次事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签字;单次事项5万元以上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签字后,再由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然后由会计岗再审核制单,最后由出纳岗复核支付。

第六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的管理,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应情况并提供资料。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应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情况,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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