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公共场所借用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1-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借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指产权属于学校的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体育馆、南风剧场、田径运动场、计算机基础实验室、乒乓球室、教室、篮球场等各类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三条 各类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二章 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 公共场所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场所内的安全、设备、保洁、服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所辖公共场所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公共场所使用的监管部门,学校办公室是综合协调部门,保卫处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部门,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和后勤服务集团是公共场所的维护、保障部门。

第六条 公共场所归口管理单位和适用范围

(一)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校内各类会议,原则上不承接校外单位的会议服务。

(二)学术报告厅、计算机基础实验室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管理。学术报告厅主要用于校内单位的大型会议、讲座、学术报告、业务培训等活动;计算机基础实验室主要用于校内教学活动。

(三)南风剧场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管理。主要用于校内大型会议、讲座、学术报告、业务培训、文艺演出等活动。

(四)教室、教师技能训练中心由教务处管理。主要用于校内教学活动和业务培训、各类考试等活动。

(五)体育馆、田径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等运动场馆由体育学院管理。主要用于校内的体育教学、训练和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文体活动和体育教学活动、学生课外活动等。

第七条 校外单位确需借用学校公共场所的,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培训、会议、体育运动、学生活动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公共场所不面向个体借用。在校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举办专场活动,需经本专业至少两名教师推荐,由所在学院负责借用。

第三章 校外单位借用公共场所的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借用申请

(一)校外单位主办、校内单位承办的活动,承办单位至少提前一周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借用申请,按《汉江师范学院校外单位借用公共场所审批表》(见附件1)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校外单位主办的活动,主办单位至少提前两周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汉江师范学院校外单位借用公共场所审批表》(见附件1)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借用审批

(一)校外单位在提交审批表时,需向公共场所的归口管理单位提供书面函件、单位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到相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二)校外单位需向学校缴纳场地借用费,缴纳标准按附件2执行。场地借用费用于学校场地的日常维护、附属设备更新,以及本次活动产生的保洁、水电等费用;场地借用费不含场地管理、安保等相关人员的加班费、误餐费和车辆管理费。

(三)校外单位持《汉江师范学院校外单位借用公共场所审批表》到财务处缴纳场地借用费,凭缴费凭证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处登记备案,凭备案证明到场地归口管理单位领取使用通知单。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活动内容、主讲人、讲话内容等,提醒使用单位须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期间,严禁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按学校规定执行悬挂、粘贴、拆除宣传品。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或参与人员较多的集体活动,归口管理单位需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报备,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活动期间,对公共场所内的安全负责。因违反公共场所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场所内物品和设施损坏的,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修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借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未涉及到的公共场所和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主办或承办的活动,需要借用公共场所,由借用单位与归口管理单位协商,不收取场地借用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公共场所临时服务摊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收取的场地借用费属于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后交入国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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