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1-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了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讯设备等);专用设备(如实验实训设备、医疗设备、体育设备等);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须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三)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适应国家财政管理要求,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形成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单位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负责审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检查和监督二级单位执行情况。

(二)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和资产绩效考核、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

(三)负责审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建立资产共享机制。

(四)依法指导、监督与检查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

(三)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报批及效率考评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保险及其理赔工作。

(五)负责学校土地资源及公有房屋确权、建档与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用房的调配工作。

(六)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设备批量维修。

(七)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验收、入账、登记、调拨和统计,按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审核或审批、报备或报批手续。

(八)负责资产信息化管理与建设工作,对资产数据库、电子账目等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统筹协调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汇总、审核及报批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十一)负责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十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编制年度统计报告。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主要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如下:

(一)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性质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管,协助做好检查和绩效评价。

3.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负责报批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

5.负责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

6.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

1.学校办公室

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校内公务交通工具、捐赠物品和档案、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管理。

2.财务处

负责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对货币类流动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学校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土地、房屋的产权办理;负责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公用家具和公用设备等资产的维修。维修的资产范围按《汉江师范学院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汉师校发[2019]17号)执行。

4.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软件、计算机基础实验室设备、公共多媒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5.教务处

负责教师技能训练中心和教室的桌椅、附属物等资产的管理。

6.科研处

负责全校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等科技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7.图书馆

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资产的管理。

8.后勤服务集团

负责校园盆景、草皮、苗木、水生植物、山体人工林等植物类资产的管理;负责承担学校其他专项工作所涉资产的管理。

9.保卫处

负责学校交通设施、公用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校属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单位。

各单位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资产的完整和有效使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须安排一名领导分管资产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一)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2.负责监管单位内部公用资产及配备给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安排专人负责公用资产账、物、卡的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收回调离、退休人员使用的资产等日常工作。

3.负责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与预算论证、编制、上报;待批复后,按规定采购、验收、入库入账。

4.负责单位资产调拨、报修、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做好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

6.负责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实验室等用房或场地的管理。

7.配合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8.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单位资产账、物、卡管理;督促、指导资产使用人规范使用和管理资产。

2.协助办理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以及领用人、存放地变更等手续。

3.协助做好资产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低值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和管理。

5.落实学校和单位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及时交接,手续完备,账、物、卡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等原则,通过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为二级单位配置实物的行为。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执行,不得超标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等因素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确因无法预见需临时性调整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照上级要求报批。各单位配置的资产,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采购。

第十六条 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在追责后由归口管理单位及时收回,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实行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其领用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不能是临时工、短期聘用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领用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管好领用的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济活动。学校资产依法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由占有、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预审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由学校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资产用于各种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本条两种情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国家、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按《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主管单位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以及教师个人纵向科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单位或教师个人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确定资产负责人,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工作人员调动、离职、退休或亡故时,须办理使用或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单位分管资产领导及资产管理员变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和估算,相关评估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改制。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 资产没有获得原始价格凭证。

()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确定涉及诉讼资产的价值。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 二级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 发生其他不影响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执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国有资产年度清查,做到账物卡相符。清查内容包括资产基本情况、账务、财产、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等。

二级单位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资产明细和盘盈、盘亏的说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专项清查。除第(一)项情形外,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统计和分析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预算、配置和处置等情况,形成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良好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实行二级单位资产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调剂的重要依据。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单位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资产管理职能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对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

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将资产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使用效益低下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小组对全校资产进行统一监管,督导二级单位执行国家及学校资产有关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资产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

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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