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5-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它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能,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监管,校属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三级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按《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界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专用设备(如实验、实训机械设备、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视作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500以下的物品为低值品(低值品分类目录及范例见附件1),低值品由各单位妥善管理。低值品中的“两用物资”(既可用于教科研和办公,又能服务于人们日常生活的物资)无论价格多少,均视作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品目录见附件2)。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关税、海关手续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使用外币时需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购价之内。

第九条 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第十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新增固定资产遵循“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对取得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或固定资产管理员。严禁未经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固定资产,防止出现账外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验收时应对照采购合同和相关特色行业规定逐一核验,确保与合同约定和行业要求一致。通用办公设备和通用办公家具的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科组织,参加人员有使用人代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学校资产管理科人员等;其它货物的验收由使用单位提出并组织,参加人员有使用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使用人代表、资产管理科人员、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项目负责人等,必要时须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工程建筑类资产验收由基本建设处组织,参加人员包括与该工程的质量、结算、后续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必要时须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各类资产验收合格须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管理。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剂,及时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的管理。使用单位对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保证其完整性,不得私自拆卸、丢弃(失)。具体操作程序按《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管理。使用单位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协同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备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根据使用单位需求调拨使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管理。对外投资学校实行专项管理;出租、出借按《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私自处理和变买固定资产。使用人要爱护并保护好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加强调动(离职)或退休人员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教职工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必须收回所用资产,未收回的资产视为丢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的清查盘点、对账,确保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各项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必须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在编在岗的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每一项(件)固定资产管理都要落实到每一个人,明确职责和管理权限,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好或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积极的单位,优先考虑年度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好或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消极的单位进行通报,减少年度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汉师校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低值品分类目录及范例

2.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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