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5-05  点击数:

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内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以下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管控的活动。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范围。学校开展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均需纳入采购需求管理,包括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其中教科研急需或不可预见紧急情形的采购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适当放宽采购需求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采购需求管理的执行程序

(一)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1.调查方式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相关情况。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情形。属于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需求前,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并编写《采购需求调查报告》:

1)1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学生公寓家具、学生公寓电器、实验台柜、实验室通风系统等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软件、采购进口产品设备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4)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3.无需重复调查的情形。

1)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项目;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开展过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调研工作,且包含了需要进行需求调查内容的采购项目。

(二)编制采购需求

1.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

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负责根据调查情况,按编制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编写《采购需求报告》,承担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制。

2.编制采购需求的范围。

货物、服务类,预算达到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预算达到6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

3.编制采购需求的内容。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地点(范围)、预(概)算、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运输、售后服务和保险等。

(三)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1.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主体。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根据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报告》编写《采购需求实施计划》,承担编制采购需求实施计划的主体责任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制。

2.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招办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采购实施活动和合同管理所做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实施活动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采购包的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工作安排。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工作安排。

(四)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审查

1.成立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采招办、审计处、财务处、基本建设处、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审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表》标准,对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2.审查流程。

1)采招办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项目划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性审查项目。重点审查项目指符合本细则“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情形”的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项目指除重点审查项目以外且纳入采购需求管理范围的其他项目。

2)采招办组织召开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项目必须先通过一般性审查后再进行重点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般性审查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经费管理规定);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规定;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评审规则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合同类型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

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是否落实绿色发展(节能环保)政策要求;是否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是否落实其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3)审查工作人员经过讨论后形成综合性意见,并填写《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表》。

(五)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确认

采招办将审查意见反馈给采购申请或管理单位,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直接进入采购实施程序。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采购申请或管理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采招办再针对性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直至审查通过进入采购实施程序。

三、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项目负责人提前准备、认真编制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开展。

(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及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同其他采购资料一并存档。编制采购文件必须依据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重点审查项目,项目申请或管理单位必须编写采购需求调查报告。一般性审查项目,可不编写。

(四)在采购需求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招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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