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维修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5-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维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压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维修项目,是指学校校舍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以及公用家具、设备的维修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一)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修,包括墙体、屋面、天花板、地面、楼道、门窗、道路、管沟、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环境绿化及不可以移动的专用设施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

(二)学校公用家具、设备的维修,包括桌、椅、文件柜、空调、电梯等,不包括投影仪、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实验(实训)室设备的维修。

(三)其他公用设施的维修。

第三条 学校维修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质量第一、廉洁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单位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工作的职能单位,负责学校维修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初审、预算执行、协助采购、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送审、资产信息登记备案,以及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导维修项目采购。

(三)审计部门负责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维修项目的预算资金核拨、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维修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五条 每年9月,校属各单位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单项预算5万元以上的维修计划,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年度维修计划申报表》报基建管理部门。单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维修和所有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计划。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维修计划进行论证,可行后,按照“保运行、保重点、保应急”的原则,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学校年度维修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并建立下一年度维修工程项目库。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实施。因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维修,在应急处置后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维修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对全部维修项目及预算进行汇总,报财务部门编制年度维修预算。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维修预算,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年度预算立项维修工程。因本年度维修预算额度用完未实施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维修计划。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维修项目分为零星维修、专项维修、大额维修和应急维修。零星维修,是指单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专项维修,是指单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大额维修,是指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维修项目;应急维修,是指因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起,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维修项目。

除应急维修外,所有维修项目都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零星维修的立项审批

单项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经维修需求单位负责人在《汉江师范学院零星维修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批。

单项预算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零星维修,经维修需求单位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汉江师范学院零星维修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二)专项维修的立项审批

单项预算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专项维修,经维修需求单位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汉江师范学院专项维修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维修需求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依次审批;单项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经维修需求单位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汉江师范学院专项维修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维修需求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校长依次审批。

(三)大额维修的立项审批

大额维修项目由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四)应急维修的立项审批

应急维修项目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先行组织安排维修,后按照维修立项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维修计划和年度维修预算总额,统筹提出采购需求后进行施工单位采购。

(一)零星维修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零星维修项目提出采购需求,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标准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公开遴选维修施工单位;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标准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公开遴选维修施工单位。零星维修项目可直接委托公开遴选的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施工。

(二)专项维修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维修项目提出采购需求,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标准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采购施工单位;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标准的,由基建管理部门采购施工单位。

(三)应急维修项目。应急维修项目经请示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施工单位维修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根据学校采购审批制度完善采购审批手续。

(四)年度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维修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等维修项目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实施内容和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双方权利和义务、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付款方式、工程审计、质保条款、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招标的项目合同,依据招投标文件拟订。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合同价款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经基建、采购与招投标、审计、财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依次审签后,由校长(或受委托人)签订正式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并报采购与招投标、审计、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施工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从项目开工、竣工、结算到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监督履行保修责任的全过程管理。基建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对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维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协议、设计图纸、签证(含影像)、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结算审计等相关资料,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归档并保存,基建管理部门按年度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项目存档资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备案。维修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固定资产增减,由基建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备案手续。

第九章 验收与质保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在自验和项目负责人初验合格基础上,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验收所需全部资料,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基建、使用单位、审计、资产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资金额度较大(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处参加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小组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资金额度较大(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制定验收方案,通过现场查验、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外观、工程现场整洁度、工程主要材料证明、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针对验收中查出的问题,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质保管理。基建管理部门对交付使用后的维修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跟踪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据合同关于质量保修的相关约定,及时督导施工单位处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审计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

(一)预算审核。维修项目提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采购服务商前,由基建管理部门编制详细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采购控制价并进行采购。

(二)跟踪审计。预算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审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对重点阶段或关键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结算审计。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并对其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算及支付。合同价超过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通过结算审计才能办理结算。维修项目费用支付时,必须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和固定资产增减备案证明等,并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由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核销。

第十一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维修项目管理过程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工程项目招标、工程签证、材料价格、质量监督等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商的宴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合作企业财物、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或建材采购。

(四)其它国家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确保遵守廉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加强风险管控,将维修工程管理纳入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汉江师范学院年度维修计划申报表

2.汉江师范学院零星维修立项审批表

3.汉江师范学院专项维修立项审批表

4.汉江师范学院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汉江师范学院工程类分散采购固定资产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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