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人事师资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6-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七)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中层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党委每学期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少于1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专题研究。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提任中层干部除了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第五条所规定的三项基本要求之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校龄。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三)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年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3年以上教学科研基层系部(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室、中心、党支部书记)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2年以上基层单位(同上)管理工作经历。2016-2020年为学校由专科向本科过渡期,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要求上可适当放宽。  

(五)提任校团委书记,年龄不超过40周岁;提任校团委副书记,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3年及以上的党龄。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般不予破格。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需报请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师生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国家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入选国家或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不得突破任职基本要求和资格。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各方建议和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三种方式。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一般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采取竞争上岗或公开选聘方式选拔中层干部,工作方案还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行实施。

第四章  选任方式和程序

中层干部选任方式包括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三种。

第九条  组织选拔方式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程序如下:

1.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推荐中层正职的,会议推荐由以下人员参加:学校领导、校级干部;四级及以上教授;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其他相关人员。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2.个别谈话推荐。推荐中层正职的,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校级干部;三级以上教授;中层正职干部。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3.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参加第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一次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二)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后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本条第4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三)组织考察。对党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考察。根据选拔任用条件和具体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突出德的考察,注重工作实绩和作风,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1.考察程序如下: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有两名以上组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2)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

5)考察组研究、形成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考察情况。

6)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2.对中层干部拟任人选,考察组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统一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审核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查清信访举报线索,查看干部监督特别档案;对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坚持全程纪实,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要写实,全面、准确反应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四)党委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任人选进行调剂。讨论决定时,必须有应到会人数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根据具体情况,表决可采取口头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超过党委常委应到会人数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委在讨论决定前,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进行;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报备。

(五)任前公示。党委组织部门对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履行任职手续。公示无异议的,党委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免,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移交、任前谈话、党风廉政谈话等。

第十条  竞争上岗方式选任干部,可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

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任期述职),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方案。包括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方案组织报名、审查资格。其中,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个职位参加竞岗人数不得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将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三)民主推荐。在参与竞岗者中民主推荐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

(四)能力素质测评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不定向竞岗、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采取笔试方式,根据成绩高低,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组织进行面试。学校组建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对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量化评分。同时参加笔试和面试的,实行百分制综合量化。

(五)组织考察。学校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统筹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在此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开展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履行任职手续等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聘方式选任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方案。包括选聘职位、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方案组织报名、审查资格。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

(三)能力素质测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组织进行笔试,根据成绩高低,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参加应聘人员较少时,直接组织面试。学校组建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人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同时参加笔试和面试的,实行百分制综合量化。

(四)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评、人岗相适情况,综合个人道德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在此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报请党委讨论决定后,履行任职手续。

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上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再行组织选拔任用。

第五章  任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中层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职务)安排工作。干部试用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岗位调动。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度。

(一)中层干部任期为四年。任期内调整职务,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期。

(二)中层干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特殊情况,需免职、辞职或降职外,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三)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专业技术型干部和“双肩挑”型干部或特殊岗位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届。

第十五  实行中层干部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层干部岗位分为党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企业化管理类。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原则上应交流或轮岗。

(三)中层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

(四)严格执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纪律,对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分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教学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二)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中层干部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过程中,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制度。

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实行年度履职尽责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诫勉制度。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合格)或不称职(合格)、连续三年考核处于末位,或符合有关诫勉规定的干部,实行诫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或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出一年的。

(五)自愿辞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七)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应符合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自愿辞职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年度履职尽责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合格)的,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或降职后重新提拔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中层干部的任用、诫勉、免职、辞职、降职,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其中,中层正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领导、分管校领导谈话,中层副职由其分管校领导谈话。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实行教育培训成果登记制度,培训证书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要求,党委常委会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就本年度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按所任职务对应的职级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保留性津补贴及福利待遇,符合双肩挑规定的就高享受待遇。职务调整的,从调整的次月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落聘或解聘的,原则上按照新任职务职级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干部,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和纪实制度,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上级组织部门对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和纠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和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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