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法律顾问聘任及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4-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6〕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及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为学校基层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九)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学校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其它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内容涉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该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学校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遵守学校工作纪律,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声誉与权益;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学校办公室;

(四)不得办理其它当事人委托的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不能忠实履行顾问职责,给学校的合法权益、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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