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5-18  点击数: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在指导社团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社团活动层次,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指导工作。

第三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积极贯彻执行学校相关的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积极配合团委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下,指导社团结合本社团的特色开展各类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社团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条 根据社团颁布的各项章程、条例以及办法定期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学习培训等事项,并协助其解决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要求指导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

第六条 指导教师要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九条 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对学生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全体社团成员会议。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参与社团实践的各类社团活动两次以上。至少每月主持一次与学生社团相关的专业讲座或培训;每半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至少1次,要有详细纪录。

第十一条 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注意加强与学生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社团干部选拔、社团考核及各种评先树优工作。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觉悟高,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工作认真。

第十四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并且对社团工作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

第十五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一个社团原则上只能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专业类社团须由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从我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因素或学校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前须由团委审核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一经聘任后,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由学生社团推荐或全校公开招聘,各社团确定指导教师,经指导教师所在系(部门)确认,填写《社团指导教师审批表》。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教务、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组成社团指导教师评审小组,按照社团指导老师聘任条件,对报名的教师统一评审。经评审后录用者,经过1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聘任并颁发聘书,在团委备案,聘期为一年,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连聘。社团指导教师每年秋季开学一月内聘任。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考核由校团委负责,按社团活动开展、社团奖惩、社团成员评价三部分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评、学生评议、团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第二十二条 每月由团委进行月度考查,并上报工作量,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根据《汉江师范学院社团培训指导计划》、《汉江师范学院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和《汉江师范学院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团委。

第二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前三天应填写《汉江师范学院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交社团部。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和聘期任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并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月度考查中当月考核不合格者,团委进行谈话,连续两月不合格者,直接解聘。

(四)社团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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