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文明建设,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不定期的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爱护校园、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 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校园建筑外观、景点、场地、道路、绿化等处整洁、美观的义务。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条 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等处乱涂、乱画、钉挂宣传条幅及张贴宣传广告、海报、消息。
第六条 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厨窗、标志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按程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一)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维修,保持美观;
(三)有时效期限的须及时拆除。
第七条 绿化植被整齐划一,色块整齐分明:
(一)定期修剪草坪、绿化色块、植物篱笆;
(二)及时清理树木落叶,草坪植被的杂草;
(三)按规范施肥、除虫、灌溉以保护绿化植被生长旺盛。
第八条 按照规划设计种植的树木、花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如建设项目确需移动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一)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按审批要求及施工方案进行;
(二)施工工地须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
(三)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平整、清理场地,恢复原有状态,包括绿化植被及设施。
第十二条 教学区卫生行为规范:
(一)学生进入教学区不得携带餐饮,不得携带宠物;
(二)不得在教学区墙壁上涂画、张贴、泼洒污物等;
(三)严禁在教学区抽烟、随地吐痰;
(四)教学结束,老师及班干部应积极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将垃圾清理干净并集中放入垃圾桶中,保持清洁的教学环境。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一)每人都有监督不规范卫生行为、遵守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的义务;
(二)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公共场所休闲的残留物,自行收袋带走放入专用垃圾桶中;
(四)携带小孩在公共场所,应细心照顾,严禁随意大小便;
(五)携带宠物需用牵引绳约束其行为,及时处理宠物的排泄物;
(六)不得攀爬、污损景观设施、公共休闲座椅。
第十四条 公厕卫生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墙壁、隔板上张贴、涂画;
(二)便溺入池,随手冲洗便池;
(三)在盥洗间洗手完毕,排干盆中污水;
(四)废物、垃圾丢入垃圾桶中。
第十五条 校园绿化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穿行绿篱、色块;
(二)攀爬树木、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三)堆放物品,挂拉横幅、宣传标语等;
(四)点火烧荒,焚烧物品;
(五)其它损害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废弃物的倾倒、清运和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生活垃圾有规范的收集、倾倒、外运处理系统,须按规定执行:
(一)所有生活垃圾须倒入定点摆放的垃圾桶内,严禁私自挖坑填埋,随意倾倒;
(二)餐饮经营单位的泔水须由经营者自己联系处理,严禁倒入垃圾桶内。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维修和装修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外运,由监管方督促。
第十八条 校医疗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室外卫生保障标准:
(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责任区清扫干净,坚持日常巡查保洁工作;
(二)道路、人行道、广场、球场、运动场、景观亭台、长廊等清洁卫生无垃圾(建筑垃圾、白色垃圾、路边灰沙、瓜子壳等杂物);
(三)绿化带内无白色垃圾及杂物;
(四)喷泉、景观水系内无漂浮物、无杂物;
(五)清扫的杂物、垃圾等放入垃圾桶内、严禁任意乱倒。
第二十条 室内卫生保障标准:
(一)墙面四壁洁净,无污物、张贴物;
(二)门窗玻璃、顶棚、灯具及悬挂物洁净无蜘蛛网、浮尘;
(三)楼梯扶手、楼层栏杆、休闲椅等干净无浮尘;
(四)地面无浮尘、垃圾、水迹、污渍;
(五)垃圾杂物及时清理,垃圾桶外表干净;
(六)卫生间、盥洗间无臭味、无积水、无污迹,水池无青苔、无堵塞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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