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出版,宣传和推广科研成果,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特设立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的申报与评审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出版基金重点资助出版教学和科研一线人员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出版基金来源于学校事业经费划拨;同时广泛争取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个人的资助或捐助。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知识产权归属单位的学术著作。

出版基金用于资助学术著作出版所需的出版费,以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著作为主要资助对象,要求著作具有较明显的特色或较高的学术价值,或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第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从事多年系统深入地研究,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在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

4.学术编著;

5.学术译著。

第七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为完成的书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博士学位毕业论文;

2.由我校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学术著作;

3.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结项成果;

4.已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两篇以上与著作内容相关、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5.获得市级一等奖(以盖有国徽图案公章的政府奖励为准)以上的(教)科研成果;

6.市厅级以上正职(包括厅长、主任、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和市政协主席)肯定性批示、对成果有实质性正面评价、与著作内容密切相关的调研报告。

第八条 下列不属于“出版基金”资助的范围:

1.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

2.教材、教辅资料或考试辅导性书籍等;

3.论文集、论文汇编或综述类文集等;

4.科普读物、资料汇编、一般性工具书或普及类系列丛书等;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或文学作品等;

6.拟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学术著作资助标准分两个级别进行资助,著作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该著作的学术价值、出版社的影响力等因素。所有获得资助的著作必须由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否则不予资助。出版基金的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重点资助,每部著作资助3-4万元;

2.一般资助,每部著作资助1-2万元。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正式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其著作必须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一致;申请人必须是该著作的著作权所有者,且著作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著作权属多人共同所有时,第一著者且全部著者的一半以上的撰稿人必须为我校正式教师。

2.申请者原则上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有两位正高职称的专家进行推荐。

3.申请人每年每次只能申请出版一部著作,人文社会科学类著作字数应在18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著作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多卷本按一部著作计算。

4.教师申请再次资助,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著作出版发行之后,方可提出。

第六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向科研处提交著作样稿一份;

2.《专家推荐表》(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填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其它相关材料,如出版机构关于该著作的出版意见,成果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前期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申请者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处将所有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著述特色、写作质量、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审议,提出是否给予资助的意见。

1.对资助出版著作的审定采取回避制度,如评委或其亲属有申请书目送审时,评委本人应回避评审活动;

2.资助著作出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投票人数应不低于学术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三,有不低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赞成票的著作,可以确定为同意资助。

第十四条 科研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最终由校长办公会确定资助的著作及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经学校领导审批获得资助的著作,科研处与受资助人签订《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按财务规定将出版资助经费拨付相关出版社账户,并由出版社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准的金额,将出版基金资助的经费汇至出版机构或为申请者办理报销手续。出版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者自行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版合同签定后长时间不如期出版的,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追究申请者责任,撤消或追回资助基金。

第十八条 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在著作的封面(封二、封三、封四或扉页等显著位置)标注“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在“作者简介”中署名“汉江师范学院”。凡未按要求标注者,学校将收回其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必须向科研处提供该著作50本,用于存档、对外交流,赠学校图书馆供师生借阅等。

第二十条 如出版计划变更,需延长出版时间或变更出版社的,由受资助人提出出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出版时间或变更出版社,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变更的出版社也必须为我校认定的出版社,且须提交正式的出版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1.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操作者;

2.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受资助著作仍不能出版者;

3.受资助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4.有严重的著作权属纠纷。

第二十二条 自取消资助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被资助者如不及时向学校退还全部著作经费者,所资助经费将由科研处、财务部门负责从受资助人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第二十四条 出版基金一般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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