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教职工从事教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教科研促教学,建立以高质量成果产出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以合格本科院校的评估标准为根本遵循,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实力与层次,提升学校竞争力,更好地为教学和学校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和教材奖;科研成果应用和科技开发奖;艺术创作奖;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教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奖励等。
第三条 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汉江师范学院(外出攻读学位、进修期间科研成果第二署名单位必须为汉江师范学院),且第一作者必须为本校教职工(含退休教师、进修人员)。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
第四条 公开发表的文科3500字以上、理科25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具体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在《Science》和《Nature》正刊上发表论文,奖励200000元/篇。
2.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奖励150000元/篇。
3.SCI(科学引文索引)正式期刊论文,为中国科学院JCR1区的奖励50000元,为中国科学院JCR2区的奖励20000元,为中国科学院JCR3区的奖励10000元,为中国科学院JCR4区的奖励5000元。
4.在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8000元/篇,A类期刊发表论文6000元/篇。
5.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5000元/篇。
6.南京大学CSSCI(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来源期刊每篇奖励5000元。
7.南京大学CSSCI(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扩展版来源期刊和集刊每篇奖励3000元。
8.正规的EI(工程索引)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9.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10.《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学术理论版(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0元。
11.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8000元。
12.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和《新华文摘》转载15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0元。
13.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定期出版的正式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发表在增刊、特刊、内刊、丛刊、年刊、专刊、专号、专辑、论文集等上的论文不予奖励;知识介绍、新闻报道、通讯、通报、科普文章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或尚未获奖的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书评、会议综述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两种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中文及中外文基本观点一致、内容重复较多的论文不予奖励(论文内容重复30%以上即认定为重复发表)。
第七条 同一作者在同一出版物的同一期(辑、集等)发表的多篇论文只奖励1篇。
第八条 论文内容和作者研究方向、出版物所属学科类别必须大体一致,否则不予奖励。论文必须是刊登在期刊的正式页码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章 学术著作和教材奖
第九条 与本人专业相近的、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标准如下:
1.原创的学术专著,30元/千字。
2.担任学术性编著、译著与古籍整理类科研成果第一主编或第一著作人,奖励5000元。学术性编著与译著整书18万字以上、古籍整理类科研成果整书25万字以上方可奖励。
3.个人主编论文集或由已经发表论文汇编的论文集不予奖励。
第十条 已享受汉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或校内科研平台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和自己专业接近的国家规划教材,奖励标准如下:
1.担任教育部本科国家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10000元。
2.担任教育部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6000元。
第十二条 著作和教材重印、修订再版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科研成果应用和科技开发奖
第十三条 调研报告(或成果)应获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有关部门的正式应用或采纳(有肯定性批示或证明文件)方可奖励,具体如下:
级 别
| 奖励金额
| 要 求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 正职批示奖励50000元
| 有相关主要领导人批示原件或复印件、对成果有实质性的正面评价、加盖相应级别公章的采纳意见证明材料
| 副职批示奖励40000元
| 部委、省委、省政府
| 正职批示奖励10000元
| 副职批示奖励8000元
| 厅级、市委、市政府
| 正职批示奖励5000元
| 副职批示奖励3000元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正职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副职包括国务院副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和全国政协副主席。
部委、省委、省政府正职包括部长、主任、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和省政协主席;部委、省委、省政府副职包括副部长、副主任、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厅级、市委、市政府正职包括厅长、主任、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和市政协主席;厅级、市委、市政府副职包括副厅长、副主任、市委副书记和副市长。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500元/项。专利权、著作权必须属汉江师范学院所有方可奖励。
第五章 艺术创作奖
第十五条 美术书法类
1.作品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和60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2.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上发表美术书法作品比照学术论文的标准,按版面计算,一个版面(大16开)等同于一篇论文,不足一版按比例折算。
3.作品被国家美术馆、国家博物馆收藏,每件奖励8000元。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每件奖励3000元。
第十六条 音乐类
1.音乐舞蹈作品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7000元和60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2.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上发表音乐作品的奖励等同于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奖励。
3.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音乐作品,每首奖励8000元,被省级卫视、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音乐作品,每首奖励3000元。
第六章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教科研成果,依据获奖等级奖励如下:
1.获国家级奖励
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20000元、80000元和50000元。其中论文类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和20000元。
2.获省部委级奖
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4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其中论文类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和15000元。
3.获市厅级奖
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其中论文类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七章 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奖
第十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政府部门下达的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课题,学校依据项目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各行业学会、协会项目不予奖励。具体如下:
1.人文社科类,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25%予以奖励,省部委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5%予以奖励,市厅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予以奖励。
2.理工科类,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20%予以奖励,省部委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予以奖励,市厅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予以奖励。
3.获资助经费到账后,立项时奖励50%(立项奖励),结题通过后再奖励剩余的50%(结题奖励)。如项目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或结题(以项目下达单位的限期为准),则取消结题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团队予以奖励,每项奖励2000元。学校对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团队予以奖励,每项奖励1000元。学校对申报教育部项目的团队予以奖励,每项奖励500元。奖励依据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科规划课题和教育部项目申报网站“通过初审”为准。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主要指企事业资助或委托的课题),按到账经费的10%予以奖励,合同签订当年奖励50%(立项奖励),项目结题且提交结题材料,再奖励剩余的50%(结题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具体奖励标准为:
1.新批准立项建设(或评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教育部与科技部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等,学校奖励5万元给相关团队,由负责人根据人员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2.新批准立项建设(或评优)的省部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湖北省精品资源共享课、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等,学校奖励3万元给相关团队,由负责人根据人员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以上科研平台立项后奖励20%,通过检查验收后再奖励余下的8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是指具有政府行为的奖励,获奖证书的印章中央为国徽图案(第十三条除外)。非国家政府部门的各类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奖励,不在本奖励之列。
第二十三条 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符合条件仍可享受奖励。
第二十四条 若同一科研成果在同年度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所有报奖科研成果必须真实,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奖励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有争议或纠纷的科研成果和项目暂缓奖励,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登记、审核与汇总等工作,每年5月底受理上一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必须填写《汉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登记表》,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各部门由专人将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填写科研成果奖励汇总表,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将申报的科研成果汇总审核后全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科研成果的奖励由科研处报请校领导批准。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预算。用于发放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全部纳入年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原郧师校发〔2015〕18号文件停止执行,2018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附录一
汉江师范学院出版社分级名单
参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目录。本目录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
一级出版社(9)
商务印书馆 中华书局 高等教育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二级出版社(44)
人民音乐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语文出版社 湖北人民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吉林人民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黄山书社 岳麓书社 作家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附录二
汉江师范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参考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兄弟院校目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目录。理工科统一纳入到中国科学院SCI分区中,故不设期刊目录。本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将会不定期调整。
权威期刊目录
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心理学报,世界宗教研究,统计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管理科学学报,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经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教育研究(北京),体育科学,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历史研究,美术研究,音乐研究,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000字以上)
A类期刊目录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学术月刊,学术研究,哲学动态,世界哲学,世界经济,经济学,中国工业经济,金融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社会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世界经济与政治,外交评论,中共党史研究,社会,中国人口科学,人口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高等教育研究,北京大学教育评论,比较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中国教育学刊,教育发展研究,教育学报,课程·教材·教法,心理科学,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中国体育科技,体育学刊,文学遗产,文艺研究,外国文学研究,外国文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文艺理论研究,中国比较文学,当代外国文学,当代语言学,世界汉语教学,语言教学与研究,语言研究,汉语学报,外国语,现代外语,外语界,中国外语,外语教学,中国翻译,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新闻大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中国史研究,世界历史,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中国软科学,中国管理科学,系统工程学报,会计研究,管理评论,管理学报,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中国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大学图书馆学报,档案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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