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经济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账务处理的函》(鄂财函〔2016〕2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技术推广与服务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科研院校、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 退休、离休及调动工作人员转让其在职期间完成的、权属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应按本办法执行。退休、离休人员在同意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学校,并征得所在学院同意,保证其所需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细则执行。在校学生、其他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学校鼓励研发项目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项目研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委托法律顾问审核横向项目合同。

第七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审核、签署横向项目合同和项目立项备案;审核横向项目自主使用经费用款进度计划;监管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协助办理减免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记账管理,具体包括经费到账通知、经费划拨、票据管理、相关税费代扣代缴等;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场地的调配;负责制定学校接受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目录;组织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固定资产的评估、接收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项目合同拟订、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对横向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经费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主使用项目经费;自行决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实验室的装修;自行决定结余经费用途;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新立项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附件1)、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由三方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三方技术合同由委托方、汉江师范学院、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横向项目合同(附件2);补充合同是技术合同生效后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签订(附件3)。

第十四条 合同的拟订:三方技术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研究计划及完成时间、外协单位、经费预算、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其所有权、项目形成成果的归属等;对于涉密的横向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自主使用经费(扣除学校管理费和税费)的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项目负责人将起草的项目技术合同、《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交科研处。

学校办公室委托学校聘用的法律顾问审查技术合同,对于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研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审批,通过后加盖汉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在委托方签章后,与科研处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交科研处备案。需要办理免税的项目需交技术合同书原件2份,其中1份由科研处转呈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六条 需要外协的横向项目、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自主立项的项目,须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统一进行横向项目合同以及计划进度管理,项目负责人和研发团队成员负责对经费分配情况进行跟踪建档管理,并将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研发团队成员应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整合校内科技资源,协调学校与委托方合作关系,帮助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等。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横向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监督与服务,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对于特殊情况下需更改研究研发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有关学院审查签字,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科研处反映,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简要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处,并填写《横向项目结题验收证明》(附件4),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提供结题验收证明的项目,项目校内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横向项目结题责任承诺书》(附件5),且三年内委托方对该项目完成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作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需鉴定、报奖的,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研处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由科研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研发失败或没有达到技术合同约定条款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处理,学校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来款确认。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部门认领经费,计入“暂存款” ,并将项目到账通知单送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票据开具。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具资金到账确认票据。

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项目,科研处统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认定手续;财务部门统一申报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收取。财务部门依据科研处开具的项目经费分配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学校按入账经费的5%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等相关科研管理活动;同时按入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全部纳入年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需要,向科研处提交《汉江师范学院横向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附件6),经科研处审核批准,财务部门依据申请表拨付项目经费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或研发团队公司。前一次申请经费使用完毕并完成相关记账手续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继续申请。

第二十九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相关档案上交学校并提出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后再行拨付。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设立科研财务助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项目经费记账服务。记账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横向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附件7)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记账机构审核记账。

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横向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8)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项目计划书经费预算执行。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装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费、学术交流费、培训费、资料费、出版费、差旅费、项目鉴定、验收与成果申报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信息传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燃油费及租车费、办公用品及科研绩效支出等。

横向科研经费不硬性要求公务卡结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应填写“个人”(当项目进度拨款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时)或“汉江师范学院”或研发团队公司名称。

第三十二条 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为本科生缴纳学费;发放科研劳务费等。

第三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绩效奖励和成果运用应根据项目组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协商确认。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到账一周内向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终,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财务部门将当年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备查。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研发团队。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类立项、结题项目具体按以下情形分别执行。

(一)2016年3月1日(含2016年3月1日)之后立项的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二)2016年3月1日以前立项且已结题(结项)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本细则执行;

(三)2016年3月1日之前立项且在研的项目结转经费的使用,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立项审核不规范、合同审签不合规、经费拨付不及时等影响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学校办公室、科研、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宣传解释。以前学校有关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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