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间重点专项和战略性重点专项经费。

第三条 以汉江师范学院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校、学院、项目组(含课题组,下同)三级管理。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对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范、合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科研处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科研处作为科研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督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对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技术物资组织招标和集中采购;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房屋、仪器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年度、中期和结题决算的内部审计;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人事处负责向科研处和财务部门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出国逾期不归、正常退休等不宜或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等人事异动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批复制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部门有关政策和经费管理办法,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内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时,编列大型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费的,应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编列劳务费的,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编列专家咨询费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据实编制,不得编列承担或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费用;编列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可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并编列,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5%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按《汉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拟申报的科研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为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编制服务。

第十一条 经批复的项目预算是预算执行和决算验收的唯一依据。项目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预算报送科研处、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调整应执行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外拨、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基本建设管理、资产管理、资金支付等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等。

(一)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外拨经费合同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二)由学校管理、实行报账制的协作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科研设备采购的,按照不重复购置、共享、开放、高效使用的原则,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冲突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四)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支付方式应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五)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比照横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由于研究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进行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以及雇用临时工、租用土地、农机具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在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后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凡利用学校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报账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写书面说明,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办理。

第五章 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准备,加强督促与监管,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结余。根据经费支出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支出决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或提交审计。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对项目结题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后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证明,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财务部门申请经费结账。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对项目结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结题、结账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退休或发生其他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的情形,由科研处会商项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部门进行项目负责人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的,其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组自主使用,可用于原项目的深入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的自主探索。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资金拨款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等。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申请和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科研处、财务部门、审计与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研信息公开制定。在学校内部公开科研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以及经费审计、整改和处理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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