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学校一般公务用车全部取消,因工作需要保留车辆主要为机要通信、应急、集中公务活动、政务接待、外事接待、离休干部用车、清洁用车、作业用车等。
第三条 学校一般公务用车取消后,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相应的公务交通出行费用严格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汉师校发〔2017〕12号)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条 学校保留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循“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应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 公务车辆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应急用车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十堰市重大活动保障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参加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组织的重要活动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天)的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活动、公务接待等紧急公务事项;
(五)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保障如下用途的公务事务:
(一)学校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等相关公务活动;
(二)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三)前往十堰市及其他上级机关等公务场所,要求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校离退休老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开会和其他活动等使用。清洁用车、作业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内部清洁卫生和后勤保障。
第九条 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足以保障公务出行时,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可以临时租用社会车辆,具体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十车改组〔2017〕1号)执行。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及审批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作为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车改革后保留的业务车辆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车辆的附带证件及相关资料,除按规定由专职司机随身携带外,其余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和调度;督促驾驶员做好行车档案记录;统计、整理、上报车辆使用情况;对专职驾驶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检、报废、更新等工作。
(一)车辆燃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定点购买,加油卡实行牌号实名制管理,每车一卡并根据车况限定百公里油耗。
(二)车辆保险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三)车辆保养和维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签约企业,驾驶员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保养维修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核销费用。车辆原则上不在外地维修,如在外地出现故障急需处理的,必须报告带车领导,并报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应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由车辆使用人员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1)或《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见附件2),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车辆。(公务用车使用流程见附件4)
第十三条 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后,做好用车登记(见附件3),要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路线、行驶里程、返回时间、事由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完毕,须及时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钥匙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特殊情况,确不能按时停回学校的,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学校公务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服从调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无故缺勤,并按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员要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做到:
(一)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安全可靠;
(二)明确乘车人、乘车及到达时间、地点,主动了解行车
路线的道路情况,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达;
(三)完成任务后,按要求填写完成行程档案,清洁车辆,保持燃油量,将车辆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钥匙交还学校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乘车人的谈话要做到不听、不问、不传,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车辆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违法和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对学校公务车辆相关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禁超范围使用公务车辆、公车私用等情况。对于违反公务车辆纪律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辆;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公务车辆;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私人事项;
(四)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办理个人事项;
(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六)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单位公务车辆;
(八)以各种名义占用生产经营、业务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九)通过长期租用车辆的方式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十)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乘坐公务车辆;
(十一)其他违反车改精神或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2017年6月7日印发的《汉江师范学院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汉师校发〔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2.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
3.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4.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流程表
附件1
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年 月 日
起止时间
| 月 日
至 月 日
| 上午 时 分
下午 时 分
晚上 时 分
| ( )天
| 出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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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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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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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车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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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车部门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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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车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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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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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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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内用车,只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即可。
附件2
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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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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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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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车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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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所需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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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车联系人
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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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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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
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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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分管
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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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办公室
分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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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此表由用车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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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日 期
| 车牌号
| 驾驶员
| 调度人
| 出车时间
| 用车人
(领导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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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汉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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