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由学校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指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学校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具有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并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并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处内设科室根据管理职能需要设置。学校除财务处之外,不再设置其他一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学校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的管理与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二级单位对其财务工作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配齐专职财会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内财会人员应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配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2019年1月1日起,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一条  学校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滚动预算制度,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编制规范的预算文本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同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学校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采购的,视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务处可拒付资金。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而当年未执行政府采购致使资金被财政收回,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申报和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身资产存量和业务需求,同时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随年度预算一起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学校举债新增一般资产的,应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举债新增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经行政主管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算执行责任分解到学校内部相关单位。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进行预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学校应以正式文件报送调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金额,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开展绩效目标管理,落实绩效监控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转资金由学校按照程序安排使用,结余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收回总预算。对于实拨资金账户,学校及时进行清理甄别,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批复(一级预算单位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批复下达,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数据审核,注重决算数据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决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十三  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学校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三公”经费安排使用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学校对公开预决算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十四  学校领导和校内各单位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观念,强调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性,避免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安排的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即学校从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经费;非税收入拨款,即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各类非税收入拨款。

2.科研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其他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通过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入其他补助收入。

(二)事业预算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现金流入。

(五)经营预算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投资预算收益、利息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学校收入来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收费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时向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报送学校年度收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不收费。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杜绝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按照国库集中收缴规定需上缴国库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支出,即学校本年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二)科研支出,即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本年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后勤保障单位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取暖等支出。

(五)离退休支出,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离退休津补贴等各项现金流出。

(六)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七)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八)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工资政策,不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内外公务接待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分项制定,并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一律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严格执行计划及合同备案、内部控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以及台账的建立等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一般性支出,不使用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白条列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设立财务审核岗。具体支出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政策性预算计划支出,如:工资、津贴、公积金、医疗费、水电费等,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学校人事处下达的通知等进行审核、办理。

(二)其他预算内经费支出,学校建立健全各级财务审批制度,坚持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签批的经济业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单项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依据党委常委会决议逐级审批。

(三)财务审核岗对所有支出审核签字后才能办理制单、支付业务。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支出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签字后,再由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

第六章  预算结余

第四十五条  预算结余是指学校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预算结余包括:

(一)财政拨款结转,即学校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二)财政拨款结余,即学校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三)非财政拨款结转,即学校除财政拨款收支、经营收支以外各非同级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即学校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五)专用结余,即学校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六)经营结余,即学校本年度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支出以及结转结余金额,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第五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校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不高于40%。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学校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学校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学校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五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当日清月结,按规定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

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组织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随购随用的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不作存货管理。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新增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要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学校对无形资产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对于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投资是指学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要经过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金额较大的对外投资还应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对外投资的主体只能是“汉江师范学院”,校内其他单位无权对外投资。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定限额和重大资产的标准、规定限额以下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以学校资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七十二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债务余额及变动情况。学校举借债务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通过成本费用核算,对学校各期支出情况进行评价,为有效控制、合理分配支出提供依据。

第七十六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学校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七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行政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是由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归集各期费用,逐步细化成本核算,确定适合本校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教育活动成本的核算,要在教育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对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生均成本等进行核算。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要细化到科研项目,对科研项目的总成本支出,成本效益比等进行核算。

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办产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严格划分校办产业产权界限,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办产业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专职从事校办产业工作的职工工资计入校办产业成本(费用),如由学校代发工资,校办产业应如数返还学校。职工医疗费由校办产业按规定计入福利费支出。如列入学校医药费开支的,要如数返还学校。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组建资产经营公司要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办产业按照规定向学校上缴收益。

第十一章  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

第八十九条  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九十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的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要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九十四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校内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内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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