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管理,调动外教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条件
外教要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来华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具有学士学位和教育教学能力;语言类外教必须是来自母语国家的专业人士,且持有TESOL或ESL等教学资格证书和相关从教资历。无宗教及非政府组织等相关背景。
第二条聘用程序
(一)相关院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第二年外教需求计划,报校领导审批。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学校审批的外教年度聘任计划,负责外教招聘工作,相关院系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外教聘任手续。
(三)相关院系根据需要和外教聘期考核情况,提出已聘外教是否续聘或延聘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日常管理
(一)外教是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要将外教视同学校专任教师统一管理。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外教的招聘手续、住宿与安全管理、外教外事纪律宣传教育。
(三)相关院系负责外教的教学管理。制定本单位外教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外教办公场所,要求外教参加本单位教研活动;支持外教参加学生第二课堂活动;鼓励师生多与外教接触交流,为外教营造良好工作与生活环境,充分调动外教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相关院系负责配合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外教的教学安排和考核工作。
(五)相关院系可以选聘一名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任教师负责所在系外教的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并与组织人事部核定其工作津贴;财务处根据院系聘任外教数量,按专任教师相关标准拨付人员经费。
(六)外教除了享受我国既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之外,还可享受圣诞节、本国国庆节休假各一天,相关院系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七)外教因病请假,需凭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生证明由外教合作教师协助其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合同期内(1年)累计病假在30天以内的,薪金照发;超过30天,外教病愈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按照一学时60元的标准从月工资中扣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外教解除合同。
(八)外教请事假须经学校批准。单次事假不得超过2天(含2天),学校不扣发薪金。合同期(1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6天。未经学校同意擅离职守者,旷课1天,扣发3天薪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条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相关院系及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外教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如在休假期间赴外地旅游或参加聚会,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去向、行程路线和返校时间,批准后方可成行。外教若需出境旅游、回国探亲或其家人来华,应提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相关院系要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外事纪律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做好涉外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防止泄密案件发生。
(三)外教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自觉尊重中国的国情和民俗,不得产生有损中国国情和民俗的行为和言论。
第五条 其他
(一)学校短期外国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