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班)的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考助学的管理工作,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招生注册管理
第二条 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求,学校对外联合举办自考助学班有关招生协议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办理。凡涉及与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办学、考务等事宜的联系、协调工作,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专科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每年向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以下简称主考院校)进行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将招生简章或宣传册报主考院校备案。
第四条 学校面向在校专科生招收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学生,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根据学校实际,丹江口校区管委会作为专科办学主体,自考招生宣传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托丹江口校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新生注册工作。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流程完成缴费、注册、采相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教学是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的中心工作,关系到国家考试和学校的办学声誉,也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必须保证自考本科教学的质量。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课程教学。包括选派任课教师、安排教学、开展教学督导、实践课程考核、指导学生论文等教学工作。自考助学班教学应安排专人负责,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任课,对于不能胜任自考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不能予以聘任。
第八条 教学安排必须依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文件或通知执行,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教材大纲及使用情况》的要求选定规定教材、安排教学学时(1学分10个学时),不得擅自减免。二级学院应在开课前一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
第九条 丹江口校区管委会负责选派自考助学班班主任,配合做好上课考勤、成绩统计、论文答辩等工作。安排专人对授课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十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教学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一条 报考。报考工作在每次考试前55天进行。二级学院按照湖北省考试院发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上课安排应在报考前一周将报考课程报给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将数据统计好后在报考前一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二条 考试。学生按规定时间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成绩查询。考生本人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查询成绩。
第十四条 补考。对于专业规定的考试课程,首次考试,学校给考生免费报考,若首次考试后不及格 (含缺考) 者,学生需自行参加补考报考,补考须交纳补考费,交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包含实验实习、毕业考核、技能考核、实践考核,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考核方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免考和转考。符合课程免考的,学生在考生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上传相关材料后由主考院校审核确认。
学生因毕业离校、在生源地考试等原因需要转考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通知要求和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毕业条件。学生通过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费交清,完成前置学历查验,符合毕业条件可在规定的时间申报毕业。
第十八条 毕业申报。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由考生在规定时间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网报,提交毕业申请并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表》。现场确认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报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提供由考生本人签名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现场确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第十九条 毕业证发放。继续教育学院将毕业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起发放给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再发放给学生。毕业证发放要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签收制度。
第二十条 学位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丹江口校区管委会须将自考学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之中,安排有关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学生工作。按照50人一个班的标准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考助学班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费,未经授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考助学班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考助学班的学生,注册时和第二学年,分两次交清学费。注册时交费不低于规定学费的一半。未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不予受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成功办理注册手续,参加考试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申请退学者不予退费。对于特殊原因(被取消在校学习资格除外)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同意,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分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自考助学班学费除按协议支付主考院校外,再减去助学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和办班成本,结余学费纳入学校年终总绩效,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划拨。
1.当招生注册人数小于等于50人时,学校30%,助学部门70%(其中丹江口校区管委会80%,负责课程教学的二级学院20%。)。
2.当招生注册人数在51-100人时,学校50%,助学部门50%(其中丹江口校区管委会80%,负责课程教学的二级学院20%。)。
3.当招生注册人数101人以上时,学校60%,助学部门40%(其中丹江口校区管委会80%,负责课程教学的二级学院20%。)。
注册人数以财务处提供的当年学生自学考试缴费明细金额为据。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学校划拨给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和二级学院的自学考试奖励绩效经费,由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和二级学院制定二次分配方案进行发放。继续教育学院开展自考业务所需费用(印刷费、考务费、监考巡视费、教学评价督导费、差旅费、接待费、办公经费等)从学校自考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教育。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汉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衔接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汉师校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江师范学院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附件
汉江师范学院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经费使用
实施细则
为规范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班经费的使用,确保我校自考助学工作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考试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教财〔2015〕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结合自学考试助学环节的各种工作业务,特制定自学考试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自学考试助学过程中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
1.授课费:正高职称每学时120元、副高职称(或博士)每学时110元、中级职称或硕士每学时100元、初级职称每学时90元。实验实践等教辅人员按每学时80元标准付酬。班额调节系数:80-100人系数为1.1,每增加20人系数增加0.1,系数1.5封顶。
2.命题费(含保密费):每套题400元(命题费是指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试卷命题,分AB卷含答案)。
3.审题费(含保密费):按套题计发,每套200元。
4.印刷费:考试试卷印制、考务材料印刷、招生宣传册印制等由教学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承印单位按印刷质量确定标准,按协议价格支付。
5.考务费:办理自学考试前置学历认定、转免考手续、办理毕业证、学位证、招生录取、登分建档等工作费。每人每天发放劳务费200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考务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发放相关劳务费)。
6.监考、巡视费:监考、巡视、组织考生到校外参加自学考试的领队、班主任等组织者劳务费按照150元/人/场。
7.阅卷费:阅卷、登分5元/份。
8.班主任劳务费:按学生人数计算,3元/人/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
9.论文评阅指导费:200元/人/篇标准发放。
10.论文答辩费:100元/人/学时,巡视及工作人员每半天130元。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指导小组组长200元。
11.教学评价督导费:50元/学时。
12.教师往返差旅费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汉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汉江师范学院丹江口校区工作绩效发放与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13.网络助学费用按照主考院校使用学习平台收费标准执行。
14.丹江口校区考生到十堰参加考试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从学校自考经费中支出,租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校招标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