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26  点击数:

汉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引领学生个性发展,保障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这些成果主要包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与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见附件1):

(一)学科与技能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二)科研活动。学生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专利发明。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四)创新型实验(设计)。学生独立进行或参与进行的设计型、研究型实验(设计)等。

(五)社团活动。学生参加以学校团委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和书画大赛等。

(六)文体活动竞赛。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等。

(七)技能证书。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八)创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以及参加创业沙龙、创业俱乐部、讲座等创业活动。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初评工作。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登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4月学校受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工作。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初审。

第六条 二级学院须将初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教务处反映。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予以取消。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汇总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七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各二级学院须将毕业生在校期间内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汇总,于当年4月30日前将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学生累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超出部分可置换通识选修课学分,本科最多可置换4学分,专科最多可置换2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对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分值,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汉江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2.汉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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