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使学生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学生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形成良好劳动习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教育课管理实施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其他相关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劳动教育课管理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劳动教育课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劳动教育课理论教学排课及成绩管理。
第四条 设立劳动教育课专职教师、指导教师。专职教师具体负责劳动教育课的管理协调、组织实施、理论教学、素质拓展等。指导教师由劳动教育课管理实施委员会考核聘任,具体负责劳动教育课实践教学。
第五条 劳动教育课相关经费从学校事业性收入中支出。
劳动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理论课由教务处核定后纳入学校总课时,其课酬参照学校业绩酬金办法执行。涉及校外人员取酬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内容
第六条 劳动教育课课程设置应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课程内容应符合学生年龄特点,注重手脑并用、安全适度,强化实践体验,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提升育人实效性。
第七条 劳动教育课课程内容应注重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
(一)理论教学
1.劳动概述。讲解介绍劳动的意义、劳动的本质,学习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
2.岗位安全教育。通过演示、示范、讲解,介绍劳动岗位的劳动内容和安全要求及考核要求,使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理解劳动内容和相应的劳动考核要求。学习劳动岗位的劳动工具、劳保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修方法。
3.劳动态度和团队协作。讲解劳动态度、工作责任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培养学生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介绍团队精神的实质内容,讲解团队合作的意义,以及如何将个人融入团队中去的方法,使学生学会与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4.职业道德。讲解如何培养和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当今职业要求,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
(二)实践教学
1.岗点值勤。参与学校大门、校园道路、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岗点值勤,负责人员进出检查、登记,巡逻、纠查违章违纪等。
2.校园保洁。学习掌握垃圾分类,负责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校园道路等地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
3.校园绿化。了解基本的绿化养护常识,负责校园花木、草皮、树木等栽植、养护、看管绿化带、清除杂草等。
4.勤工助学。参与图书馆及办公室助理等工作,学习图书分类,储备办公技能。
(三)素质拓展
1.传统技艺实践。增加种植、修葺、畜牧、手工、装潢、厨艺、茶艺等相关工、农、建等传统劳动,增强学生技艺学习,传承我国传统文化。
2.专业实践。融入社区家教服务等志愿服务、手工义卖、师范生技能大赛等具有师范生特色的教育形式。
3.家庭劳动实践。注重抓住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劳动实践,自觉参与、自己动手,掌握洗衣、做饭等日常家务劳动技能。
4.公益实践。配合地方及学校党政机关工作需要,开展支农支教、留守儿童帮扶、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
第三章 课程安排与实施
第八条 劳动教育课列入全校课表,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实施。总学时为40学时,1个学分。其中,理论教学6学时,实践教学34学时。
第九条 劳动实践场所、岗位设置由劳动教育课管理实施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正式挂牌“劳动教育课实践基地”。劳动实践场所及岗位应符合我国劳动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劳动教育课按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表执行。各二级学院应提前做好劳动教育课的上课准备工作,若需临时调整,应至少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申报。
学生工作处应结合各劳动岗位的数量、任务、用人指标,综合学生性格特点、身体素质、个人意愿等,客观公正、统筹安排各劳动岗位人员。参加劳动教育课的班级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劳动任务。
第十一条 劳动岗点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教育课严格执行学校上、下课时间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专职教师及指导教师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不得以劳动教育课成绩不合格为由要挟学生从事危险劳动。安排学生劳动的强度应适当,充分考虑学生身心特点。劳动教育课安排与实施过程中,专职教师及指导教师应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接受纪委及全校师生员工的检查与监督。劳动过程中,如学生出现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指导,按要求进行劳动,不得私自动手操作,或故意损害劳动工具和设施。因不听指导、擅自违规操作等而造成的意外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劳动过程中,如有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或与劳动教育课程内容无关的,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四章 课程考勤
第十四条 各岗位指导教师负责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课程考勤。上岗劳动期间,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销假由辅导员审批,并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及时向各岗点通报学生请、销假情况。劳动教育课期间,经学校批准参加重大活动,不作缺课处理;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视为已参加劳动教育课。
第十六条 学生上劳动教育课不足40学时(5天)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补课。无故不参加补课的视为旷课。累计旷课1天以上(包括)的,劳动教育课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总成绩100分,80分合格,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其中理论考试占20%,实践考核占60%,素质拓展占20%。
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由劳动教育课专职教师及辅导员组织完成,主要考核理论教学相关内容,包括劳动心得、知识问答等;实践考核成绩由劳动教育课专职教师和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其中平时检查30%、实际表现70%;素质拓展由劳动教育课专职教师组织完成。
第十九条 实践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行为表现(40%)
1.工作积极、主动,态度良好(10分)。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吃苦耐劳,努力工作(10分)。
3.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10分)。
4.团结合作,互帮互助,具有良好团队精神(10分)。
(二)工作成效(60%)
1.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40分)。未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扣10-20分,扣完为止。
2.超额或创造性完成任务、主动帮助他人共同完成任务的,加10-20分,最高60分。
第二十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作为毕业的依据之一。劳动过程中,应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记录班级劳动过程,劳动结束后提交有代表性的音画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劳动教育课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分别授予“劳动教育课优秀指导教师”、“劳动教育课先进班集体”、“劳动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教育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