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2-02  点击数:

汉江师范学院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立项建设的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是指列入湖北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立项建设名单,并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坚持“统筹规划、分年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阶段性建设成效进行动态投入。

第四条 本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规划与实施、考核与评估、验收与总结等过程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建设目标:通过5年的建设,完成2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任务,建成3-5个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科点,产出一批标志性学科建设成果,着力构建“双一流”建设学科、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校级重点学科三级分层建设体系。以优势特色学科为龙头,建立学科群特区,优化人才政策和资源配置机制,突破影响学科交叉融通发展的学科分化、利益固化、功能弱化等制度瓶颈,推动跨学科、跨学院、跨系统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合作,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从而提升学科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构建良好的学科生态系统和学科群发展环境。

第六条 建设任务:

(一)建设师资队伍。依托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重点引进高精尖缺、活跃在学术前沿、满足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的高端创新人才。加快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集聚一批国内外优秀人才,为学科群建设提供人才队伍保障。

(二)培养创新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品德修养、奋斗精神的培养。坚持人才培养核心地位,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建立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备创新创业能力、跨界整合能力、国际视野的高水平人才。

(三)打造科技平台。对接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高水平学科平台。

(四)产出重大成果。以科技前沿和产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区域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战略性产业技术发展,着力破解重大技术瓶颈,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学科群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关键技术突破直接转变为先进生产力,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和文化传承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原创性、更为关键性的贡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项目实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学科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以学科群为单位成立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校级领导担任。各学科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科群主干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原则上由该二级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学科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学科群建设工作,整合全校资源,打破学院界限,协调解决学科群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助学科群首席负责人推选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学术骨干,组建学科群建设团队,审定学科群建设的五年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书,推进学科群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二)制定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审定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及周期总结验收等工作。

(四)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文件。

(五)定期向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本项目实行学科群首席负责人负责制。学科群首席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科群内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和引进。

(二)带领学科团队编制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的五年规划、年度任务书,并统筹推进年度任务的落实工作。

(三)负责学科群建设经费的预算、执行和资源配置,组织撰写年度和周期自评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十四五”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年度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是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也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与各学科群首席负责人订立《任务书》,并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任务书》为依据,按计划实施和开展各学科群建设项目。《项目规划》、《任务书》一经批复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由学科群首席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各学科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照《任务书》中的目标任务对学科群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总结验收,考核结果将作为资金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科群建设,在人才引进、进修培训、科研立项、平台建设、学术交流、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源购置等方面优先支持学科群项目建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项目经费来源包括省财政补助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项目依托单位自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和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支出。

第十四条 本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本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学科群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科领军人才和建设学科团队等,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群建设以及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薪酬待遇。

(三)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不得用于从湖北地方高校引进人才,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第十七条 本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本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支出,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本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科群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根据建设成效动态调整建设投入。

第二十二条 学科群建设按照五年建设周期,实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总结验收(周期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科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须每年向学科群首席负责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科群首席负责人组织对子项目的考核。每年末,学科群首席负责人须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五年建设期末,各学科群要开展周期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根据项目五年规划、年度任务书、自评报告,组织专家对各学科群建设情况进行周期总结验收,迎接省教育厅专家组的周期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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