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0-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稳定、安全运行,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官方提及的“校园卡”是指“校园一卡通”。未经许可,校内禁止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校园卡”一词宣传或营销。

第三条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发行,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人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一卡通管理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卡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是校园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单位,负责校园卡卡务管理、财务结算。校园卡由卡务中心统一发行和管理,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卡务中心对校园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回收进行管理,并提供咨询、查询、挂失、解挂、解冻等服务。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核心业务服务器(如自助查询系统、圈存系统、消费系统等),终端设备网络及数据库的运维工作。

第六条 电控系统、洗浴控制系统、开水控制系统、门禁系统服务器等及其所属终端设备(计算机、POS机、购电机、购水机、读卡器、报到机、通道机、水表电表等设备和机具)由各用户和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由各终端使用方自行承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使用单位如需领取校园一卡通硬件设备,需填写《校园一卡通设备领取单》(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一份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留存。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和卡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三章 校园卡系统及设施管理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网络是校园网中的一部分,为保障一卡通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未经财务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许可,任何设备与系统不得接入一卡通网络中。

第十条 为保证系统安全,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一卡通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使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如因违反规定造成一卡通系统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和使用单位发现校园一卡通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修。

第四章 校园卡日常业务

第十二条 校园卡发行

1.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类,正式卡分为教职工卡和学生卡,为实名制卡,具有消费、缴费、身份认证等功能。临时卡为非实名制卡。

2.正式卡全面实行电子校园卡。办卡信息由智慧校园统一数据中心自动同步提供。办理完入职或入校手续后,电子校园卡“企业微信”——“校园一卡通”中进行激活绑定,绑定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如果身份证最后一位是X密码就是X的前面六位)

3.临时卡为实体卡,属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来校学习及参加公务交流活动人员用卡,包括校内商户用卡。临时用卡人员凭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主管单位要填写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实体校园卡

1.实体校园卡办理。在校师生如需使用实体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去卡务中心办理,实体卡包括本人照片、学/工号、院系/部门等信息,实体卡亦具有消费、缴费、身份认证等功能。

2.实体校园卡密码管理。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查询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如果身份证最后一位是X密码就是X的前面六位)。持卡人领取卡片后必须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或校园一卡通服务网站进行初始密码修改。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密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3.实体校园卡补办。如因实体校园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卡务中心根据身份识别信息办理补卡业务,新版校园卡补卡每次收取工本费20元,原版老卡收取工本费13元,费用由卡务中心收取。

4.实体校园卡挂失。实体校园卡丢失后,可以凭密码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挂失,也可以通过校园一卡通自助查询平台进行挂失,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进行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5.实体校园卡解挂。已挂失实体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卡务中心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网站解挂、自助终端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自动作废,将不再解挂。

第十四条 校园卡注销

1.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人事处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卡务中心,卡务中心以人事处通知的时间为准对其校园卡进行注销。

2.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退学、休学等手续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卡务中心,卡务中心以学生工作处通知的时间为准对其校园卡进行注销。

3.学生毕业离校、职工调离以及持卡人因其他原因需注销校园卡时,也可自行到卡务中心办理注销业务。办理校园卡注销业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内余额可退还持卡人,持卡人填写退款单,由卡务中心办理退款手续。除卡注销业务外,卡务中心不受理退款业务。上级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因工作需要而形成的充卡费用,不得为个人办理退款。

4.临时卡有效期满,所有功能将立即自动中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若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该卡自动注销,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校园卡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校园卡资金安全,防止实体校园卡遗失后可能引起的卡内资金损失,将对消费累计额进行限制,超过累计额的消费,需要输入消费密码。累计额的默认值为50元,累计额可以由持卡人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终端或到卡务中心进行设定。

第十六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必须先充值后消费。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卡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补足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六章 校园卡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商户POS机消费时被多扣款,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卡务中心和商户查证确认,多扣部分由商户退款,或由商户提供书面通知由卡务中心使用“商户退款”功能退款。宿舍电费错充,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确认后,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填写《电费错充转移申请单》(附件2)并盖章签字后,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进行数据更正。网络缴费理论上不予退费,如有特殊原因,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确认后,填写《网络退费申请单》(附件3),由财务处综合管理科负责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络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卡务中心负责退款。

第二十条 卡务中心对每日收取的现金充值款、换卡工本费等各类账目进行核对,出现问题及时在当天解决。确属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利用校园卡系统从事具有经营行为的商户与财务处进行对账结算。

第七章 校园卡商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三条 商户接受卡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因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检查和监督商户的交易活动。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其它非正常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业务,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单位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校园卡数据或密码。此类行为一经查实,交学校有关单位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拾获他人实体校园卡应及时联系原持卡人或上交学校相关单位。若恶意使用,造成原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单位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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