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公开遴选活动,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从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择优遴选9—12家代理机构作为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为了方便招标采购工作,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在公开遴选时应适当考虑十堰本地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入选代理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正式建立“汉江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委托代理协议》应该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
第四条 根据代理机构的公司资质、专业领域及业绩经验,将“汉江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分为货物及服务、工程两类。
第五条 各具体采购项目具备招标采购条件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及特点,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2人、纪检监察人员1—2人共同从“汉江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若抽取的代理机构在1日内未做出响应,或者在3日内未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另行抽取。
第六条 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可能难以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考虑到市场因素,为了确保招标采购的成功率,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理由,经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可从“汉江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直接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汉江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八条 参与学校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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