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 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17  点击数:

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及节庆活动既是学校育人的重要载体,又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规范对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的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及节庆活动,以及我校教职工受邀到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等活动。这些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备案,主办单位负责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错误的观点和言论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程序。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

2.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须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3.学生组织(学生联合会、学生社团等)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须经党委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4.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申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拒不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进行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汉江师范学院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大型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原则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应提前五个工作日申请。

第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可以在学校或本单位网页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得报道。

第七条 各类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一经查实,要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传播错误思想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办方、报告人及场地提供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邀到校外担任各类讲座、论坛及报告会等报告人,须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批准,我校教职工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教职工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

汉江师范学院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大型活动

审 批 表

填表日期:

举办类型

□讲座 □论坛 □报告会 □其他:

题目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举办目的、

主题简介

主讲人/报告人/主要发言人/主要组织者基本情况说明及发言的基本观点、内容概述

举办单位意见

场地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外事部门意见

党委宣传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审批

意见

1.字体清楚,内容详细,本表不够可加页说明。本表在审批备案时需一式三份(学校党委宣传部、具体提供场地单位和科研处各留存一份)

2.校外单位举办的,要附有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主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举办具体事项的申请书。

3.本表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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