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它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不超预算采购、不超标准采购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单位申报、学校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采购手续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同一机构),该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投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投标、采购、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并负责全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核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评审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审定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预算管理工作组、监督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政府采购管理单位。
第八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组织合同签订;
(六)负责监督合同落实工作,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七)负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备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答疑、文件资料整理和档案建设工作;
(八)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
(四)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情况,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学校政府采购全过程;
(三)监督检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付进度、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等内容;
(四)受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有关质疑投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申请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二)做好政府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技术参数的制定和释疑;
(三)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四)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核与签订,督促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
(五)根据采购合同及使用情况,向学校申请验收,并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同时要考虑产品、服务升级换代等行情变化,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预算力求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负责对各单位采购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整理。对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它较大的采购项目,要组织论证会(或评审会)进行科学论证(评审),论证(评审)通过后,连同其它采购预算报学校集中审核。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汉江师范学院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部门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严格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学校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确定政府采购总额,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学校总预算。预算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更改,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十五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预算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进行政府采购,不得将其列入经费支出预算,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下列物资设备设施作为特殊情况,经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先行采购,再补办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物资。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物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物资。
第四章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校内相关单位应及时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政府采购申请表》主要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及资金情况、采购品目名称、采购类别、采购数量、参考价格、采购金额、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到货时间等。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管理单位对校内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申请表》进行初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已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中的采购项目集中分类打包,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学校《政府采购申请表》。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管理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核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项目需求,依法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活动。
第二十一条核定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核定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在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完成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按照上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文件档案每年按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七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有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等。
第三十三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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