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来源:基本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6-2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汉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11个教学学院设立。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实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对于加强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对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权限内的津贴发放办法和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五)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决定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监督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每年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二级教代会提案,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有关决议。

第三章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为: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在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单位党政、工会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如发现代表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党的理论,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事业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意识,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在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本级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按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各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离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设立同级分党委(党总支)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实行全体教职工会议制度(简称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一般每5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同意。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大会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大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须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工会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各代表组认真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并予以督促办理。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筹备及召开程序:

(一)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本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认真做好筹备工作;同时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二)在正式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预备会议。

(三)预备会议主要听取大会筹备情况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大会日程和议题,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通过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等事项。

(四)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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