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规范学术行为,恪守学术道德,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汉江师范学院章程》、《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要求,设立汉江师范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专委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研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相关事务的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科研专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当然委员一般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担任,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
推选委员由科研专委会办公室组织遴选,以学院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推选名额分配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各学院教师队伍规模、正副高职称占比、现有办学优势与特色、学科及专业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兼顾教学一线教师比例,保证科研专委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科研专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在专门事项工作中,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专门事项完成后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五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公认的学术成就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具有较强的履职意愿、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科研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当然委员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推选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特邀委员由科研专委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科研专委会委员提名,经科研专委会同意后聘任。
第八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科研专委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科研专委会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九条 科研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科研专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科研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科研专委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安排。
第十条 科研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二级学院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科研专委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科研专委会同意后,由科研专委会主任聘任。分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科研专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科研专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研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研相关事务及科研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研专委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研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对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执行和维护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四)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科研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对围绕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开展咨询、审议和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研究相关政策;
(三)审议各级各类科研团队和科研平台的立项及建设;
(四)审议、推荐纵横向科研项目,评审校级科研项目;
(五)审议、评定科研成果及推荐各类科研奖项;
(六)审议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及分配使用;
(七)审议、指导学术交流、学术刊物和学术社团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师生学术道德建设,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调查和处理提供咨询;
(九)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授权讨论和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科研专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或者通讯会议,讨论、审议和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科研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科研专委会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科研专委会会议。会议应有占全体委员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宜而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也可决定采取全体委员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议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议题时,科研专委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讨论与学生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科研专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的,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科研专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科研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科研专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科研专委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与委员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科研专委会加强与其他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科研专委会办公室应做好与全体委员的网络信息沟通及意见征询。
第二十条 科研专委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科研专委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研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