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二、会议议题提交程序
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 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议题,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直接受理。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议题登记表》(附表)。议题应经过提交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出。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评议机构类别。
三、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任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提交到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对于特急议题,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会议;紧急议题,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召开会议;一般议题,原则上应在一周之内组织召开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出席会议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特殊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给出初步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议题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四、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及复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如需公示,应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可以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由秘书处向议题提交方进行反馈,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处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专门委员会受理的议题办结后,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反馈。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和整理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会议材料,包括议题登记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等,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议材料由专委会办公室负责。
五、议事纪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六、附则
(一)本规则经汉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