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授权的唯一校级货币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办理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记账业务,确保货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财务处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与银行对账相互分离。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转账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国库集中支付密码、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核对库存现金,保证现金安全和账款相符。 第八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负责现金的缴存和提取。 (六)购买银行有关空白票据,并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第九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部门领导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三)妥善保管有价证券和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相关空白凭证。 第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校内各单位预算内经费支出,坚持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签批的经济业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各单位预算内经费单项支出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0.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逐级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依据党委常委会决议逐级审批。 第十三条 政策性预算计划支出,如:工资、津贴、公积金、医疗费、水电费等,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学校人事处下达的通知等进行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货币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好签字审批手续,由财务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核签字,单次事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签字;单次事项5万元以上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签字后,再由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然后由会计岗审核制单,最后由出纳岗复核支付。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使用现金,现金开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在个别偏远地区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围内的开支一律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财会人员可拒绝支付。 第十六条 出纳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七条 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八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 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二十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和寄存制度。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足时,应及时提取补足。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业务终了,应核对POS机余额,每周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做到POS机账款一致。 第二十四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于每月15日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分管业务副处长审核签字,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业务副处长报告,督促相关责任人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通知等。财务处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保管。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印鉴私章分离保管,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二十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货币资金借支业务,相关费用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垫付,并及时报销。特殊情况办理公务确实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岗的职工,所涉项目借款时,应由所涉项目所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借款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并提供借款依据,按规定签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借款一律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借款必须有预算计划和资金。杜绝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借款。借款人一经签字办理借款,就承担对该借款业务的还款、冲账、催缴等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审批人负有保证资金安全、督促借款人及时到财务处还款的责任。审批人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在本部门经费预算内借支,不得超支。 第三十三条 货币资金借款时间一般为2个月,超过规定时间未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由财务处负责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特殊情况借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借款当年,超过规定时间未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由财务处负责从借款人工资或年终绩效中扣回。 第三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拖欠公款达一年以上的或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个人,视同挪用公款,责令财务处直接通知本人限期还款,如到期仍未还款,责令财务处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作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含岗位调动)、离职、死亡等原因,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时,必须先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核销。凡借款未核销的,后续手续不得办理。教职工借款超过一年,经催告仍不还款者,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审批借款时要严格把关,对把关不严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借款审批人的连带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处长、副处长和出纳对财务处货币资金共同负责,处长组织实施对学校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有价证券是否与登记簿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业务的内容、审批程序、会计业务的处理等。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