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赴丹江口校区授课教师、长期派驻人员工作绩效的发 放,临时派出人员往返两校区的差旅费报销, 学生往返两校区参 加活动的生活补助的发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绩效
(一)教师工作绩效
1.往返两校区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常驻丹江口校区但学 校不提供住宿的教师,原则上每天安排至少 4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工作绩效 80 元/天/人。
2.常驻丹江口校区任教的教师,每周安排不少于 12 课时教 学工作量(每天安排至少 4 课时) 的,学校提供教师公寓住宿, 据实收取水电费, 工作绩效 70 元/天/人。
每周教学工作量不足 12 课时(每天安排至少 4 课时),需要 丹江口校区安排住宿的, 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 不交水电 费,工作绩效 80 元/天/人。
(二)其他工作人员绩效
1.常驻丹江口校区的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学校提 供住宿的,据实收取水电费, 工作绩效 20 元/天〃人, 学校不提 供住宿的,工作绩效 30 元/天〃人。
2.常驻丹江口校区的非教师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工作日夜晚每天安排 3 人值班, 工作绩效 30 元/晚〃人。正常教学周的 周末、法定节假日每天安排 3 人值班、工作绩效 60 元/天〃人。 寒暑假每天安排 2 人值班, 工作绩效 30 元/天〃人。
二、差旅费
1.乘坐学校通勤车或公务车临时往返两校区开展工作的领 导和工作人员, 生活补助 50 元/天〃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自驾往 返的,凭当日过路费凭证和加油票报销每车 160 元/次的往返交 通费,生活补助 50 元/天〃人。
2.若因工作需要, 乘坐其他合法公共交通工具的, 凭车票报 销交通费,生活补助 50 元/天〃人。
3.往返两校区开展业务工作, 当日不能返回需要住宿的, 在 丹江口校区住宿的,由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办公室安排临时住宿。 在十堰没有住房的,参照学校规定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 生活补助 50 元/天〃人。
三、学生往返两校区参加活动, 生活补助 30 元/天〃人, 学 生原则上当天返回。
四、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授课教师工作绩效的审批与发放流程
1.丹江口校区管委会根据课表和安排住宿情况,填写当月 《丹江口校区教师工作绩效发放审批表》(附件 1 ),次月 5 日前 报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发放。
2.因调课造成实际授课情况与教学计划不一致的, 以实际授课情况为准。
(二)常驻丹江口校区的非教师人员工作绩效的审批与发放 流程
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工作日考勤和《汉江师范学院 丹江口校区值班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际到岗情况,填写当 月《丹江口校区工作人员工作绩效发放审批表》(附件 2),次月 5 日前报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发放。
(三)临时往返两校区办事的教职工,往返两校区参加活动 的学生, 费用报销程序按学校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说明
1.绩效的发放以工作日考勤天数计算,与临时往返两校区的 生活补助不能重复。
2.因教学计划等原因, 一天达不到 4 课时教学工作量, 工作 绩效 40 元/天〃人。
3.违反规定虚报、虚领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本细则只适用于往返十堰和丹江口两校区开展工作的教职 工。
5.本细则由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丹江口校区教师工作绩效发放审批表
2.丹江口校区工作人员工作绩效发放审批表
附件 1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上课日期 |
班级 |
任 课 时 数 |
上 课 天 数 |
是否 提供 住宿 |
长驻 (往 返) |
工作绩效(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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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校区管理委员会意见(盖章): 人事处审核(盖章):
附件 2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工作日期 |
工作天数 |
是否提供住宿 |
工作绩效(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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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校区管理委员会意见(盖章) :
人事处审核(盖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管理, 规范学校会计核算, 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防范财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 25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9 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 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 项。
第三条 项目及商户管理部门是各种往来款项的责任单位。 项目管理人、经办人及审批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 对往来款项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 任。
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的审批人,负责督促 经办人及时办理结算工作, 并承担经办人因离校、失踪、去世等 未结清往来款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做好本单位 负责管理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 催记和催结等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往来款管理,做好 本单位经费的往来款审批和清理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 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并通报给各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避免 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 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分为应收 款、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款是指学校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费及住宿费、 学生应缴的其他代收款项、科研经费、各种赔款、各类培训及经 营服务收入, 以及因出租出借资产、处臵资产销售产品等应收取 的款项。
(二)预付款是指学校按照基建工程、货物采购、劳务服务 的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以及暂付给上级单位或所 属单位的各种款项。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款、预付款 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 包括预借的《湖北省省级预算单 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经费支出, 以及应向职工收 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校内商户及 外单位应该承担的水电煤气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和校属单 位应上缴款项等。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有相应的经 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无预算、超预算不予办理。
(二)对象控制原则。各类应收及预付款的经办人应当为本 校正式在职教职工。
(三)公款公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只能用于学校各项公用 性支出项目,实际支出与借款用途相符,所借款项严禁挪作他用。
(四)及时结算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借 一清,禁止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手续原则上由借款人本人办理,如委托其他校内 职工办理,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委托校外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需如实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公务 借支审批单》,列明所借款项用途及经费来源,按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提供相关材料。
(三)属于《湖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范 围的经费支出, 按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则上 不予办理借款。
第九条 报销冲账。业务结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到财务处 办理应收及预付款的冲账手续。因故未使用的借款必须及时退还 财务处, 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或挪作他用。
(一)《湖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 外的经费借款,须在财务办理借款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逾期次月起从每月工资扣还直至扣完为止。
(二)往年借款逾期未还的, 直接从借款人工资和绩效工资 中扣除;借款人离校致使学校无法扣款的, 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借款人去世的, 学校在借款人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继承 去世职工的遗产范围内, 依法向被继承人追偿。
(三)应收外单位、校内商户、校属独立核算单位或教职工 个人因私使用学校水电费等费用, 归口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每 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抄表并计算应收费用报送财务处,督促商户 在 15 天之内缴清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其他对口的职能部门协助 后勤管理处催缴水电费。
(四)各类应收预付款须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办理报账核销 手续,不得跨年度使用,逾期从责任人工资和年底绩效全额扣回。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清理及责任追究。
(一)应收及预付款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冲账手续, 确 实无法冲账核销的,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书面说明原因, 经单位负 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 的, 将暂停该经办人用款, 已借款项依次从经办人、审批人的工 资中扣还。
(二)各类应收款项归口到各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各单位应 根据合同和协议对各类应收账款及时进行催收,应收账款不得坐 支或留用。对逾期没有收回的, 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 的责任,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校带来经济
损失的, 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三)教职工办理调出、退休、离职手续, 必须按规定结清 本人所经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欠款不清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校内经营商户、维修工程队及工程建筑单位结算最后 一笔款项时, 除正常审批手续之外,还需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 批,结清所有的应缴款项才能办理支付。
(五)财务处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清理,督促相关单位及个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应 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无法 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核销。对于已 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 一旦有重新收回 的可能,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十三条 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 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并要求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 通报, 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的, 将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 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分为应付款、 预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 设等应付的款项;
(二)预收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先收取但尚未 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或各单位 收入的款项, 如保证金、押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 或 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账款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 校管理需要设臵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二) 及时清理原则。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账款,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 账。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对已查 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 应及时确认收入。
(一)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部 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于有明确信息的科研类暂收款, 督促相关人员及时 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
(三)对于长期挂账的款项, 应联系付款单位, 确认款项用 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应付及预收款的入账及支付结算手续,应提 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及相关资料, 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 手续,报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属于 3 年以上无法确认信息及偿付的应付及预 收款, 由财务处按照年度汇总, 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 列入学校 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
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 以后如有被确认,需办理入账及资 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 关资料, 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 报财务处审核后, 按照审批 权限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