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鄂财办行〔2014〕189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等精神,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我校预算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十堰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十堰城区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第五条  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如实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表1),具体内容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级)或职称、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出差时间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校内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校级领导出差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学校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十堰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二级(含)以上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三、四级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席软卧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出差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

(三)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二级(含)以上职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出差人员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给予额外补助。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登机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和自驾车。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对于招生、学生实践实习、运送试卷及大宗物资等,必须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须经校内二级单位领导、分管校领导在“汉江师范学院公务旅差审批单”中明确填写审批意见,报销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汽油费和过路费日期必须在出差期间内且汽油费发票抬头必须为“汉江师范学院”。

租车或自驾车所引发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省内出差的,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管理二级(含)以上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管理三、四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武汉市350元,其他地区320元。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表3)。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或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表3)。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批准,按文件规定派往合作单位、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此期间的各项补助按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执行。

驻农村工作队队员按照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50元,学校建立农村工作队考勤制度,作为补助生活费的依据。工作队员往返基层驻点和十堰市,视同驻点县(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其差旅费按驻点县(乡、镇)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同一自然天内,不得同时报销差旅费和领取生活费;在十堰停留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正常出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

经批准参加党校学习或其他培训的干部和到其他高校进修学习的教师,并集中住宿的,不分省内省外,学习期间不报销交通补助,按下列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15天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每人每天10元;3-6个月(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9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8元。学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到其他高校进修学习者寒暑假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接收凭证不作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以及经批准租车或自驾车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交通费用,交通费接收凭证不作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各单位预算经费支出,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城市的标准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

未按本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在十堰城区内因公办事、参加会议、培训等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火车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各审签人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不得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依据相关凭据,按照级别所对应的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为开展野外调研、考察等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公务出差住在自己、朋友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依据住宿情况说明或相关有效凭证,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的,说明情况后据实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说明,凭公务卡结算单据,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交通票据遗失的,报销人应提供购票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小票,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并承担费用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会议、培训举办单位通知明确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的,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费用,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举办培训不向参训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培训原则上不参加。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根据鄂财函〔2017〕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参训人员须事前持会议或培训通知,如实填写《汉江师范学院收费类培训审批单》(见附件1)和《汉江师范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2)。校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参训须报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参训须由校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汉江师范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汉江师范学院收费类培训审批单》、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培训费、住宿费发票、城市间交通票据、公务卡刷卡小票、培训议程及日程安排,由校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或相关校领导按照《汉江师范学院财务支出票据及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中长期学习培训带队开展学生实习实践、挂职锻练、支援工作等其在费用报销和补助计发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习培训、带队实习实践等期间费用报销和补助计发,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和报销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公务出差和省亲分别按照差旅费和探亲路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报销时,探亲回来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外出到常驻地外参与学科或技能竞赛、文艺汇演、体育竞技等大型活动发生的费用,应事先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支出标准和经费预算,经校领导批准后备案,学生返校后在经费预算额度内报销。学生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为硬座,汽车为普通客车座位,轮船为四等舱,动车为二等座。学生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住宿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宿教职工住宿费标准50%以内(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发票或发票丢失,学校不予报销,若住宿是由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活动通知和发票据实核销。学校给出差学生一定的生活和交通补助,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三十五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以及参加评审、验收或者调研会议,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校内各单位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派遣单位和出差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出差报销人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出差人和派遣单位签批人,由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和报销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汉江师范学院收费类培训审批单

2.汉江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3.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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