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运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严格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资产损坏或丢失,做好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工作。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按本办法予以赔偿。
第二章 报损报失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发现资产损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使用单位应尽快核实,理清责任,填写《汉江师范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认定表》,一周内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发现资产被盗,使用单位应先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使用单位凭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填写《汉江师范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认定表》,一周内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单价20万元(含)以上资产损坏或丢失,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保卫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损坏或丢失情况,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章 赔偿界定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均应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资产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资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五)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
(二)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主动如实上报,且态度较好;
(三)损坏较轻或丢失低值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后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由于资产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二)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的一次性使用的在账设备设施,事先经批准备案的;
(四)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五)采取了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资产被盗,已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四章 赔偿计价原则及标准
第十一条 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的计价原则
(一)损坏或丢失资产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资产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三)资产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丢失的在用资产,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计算赔偿金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形式和标准
(一)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形式
用同等及以上性能指标的资产或现金进行赔偿。
(二)现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1.资产使用未超过折旧年限
赔偿金=资产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加权系数。
(1)折旧年限计算
参照《财会[2017]4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2)加权系数
1)赔偿金加权系数通常为 1.0;
2)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具有家用性的设备,赔偿金加权系数不得低于 0.9,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设备(以办理验收建帐手续为准);
3)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新旧程度、损失原因、责任人认识态度、责任大小和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挽救措施等因素,按 0.3-1.0确定赔偿金加权系数。
(3)已使用年限
指始于该资产登记入账时间,止于损坏或丢失时间。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 资产使用超过折旧年限
赔偿金=资产原值×(1%~5%)。
3.未落实管理责任或者故意毁损的,加倍赔偿。
4.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
赔偿金执行标准:使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100%赔偿;使用两年以内的,按原价90%赔偿,依此类推。使用七年以上的,均按原价30%赔偿。
5.图书资料的赔偿
按图书馆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赔偿金缴纳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规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责任人在收到处理结果后有不同意见者,可在一周内向人事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意见,开具《汉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责任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赔偿手续,凭交费收据分别到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交复印件)。
若赔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可在六个月内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赔偿处理决定者,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通知责任人,将从责任人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十六条 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不得用公款缴纳赔偿金。
第十七条 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金计入资产残值收入,缴款手续统一在财务处办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交款收据等资料做相应资产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