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5-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六条 需处置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资产处置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处置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以及未达到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以上、股权转让评估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房屋、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和股权转让之外,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或批量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按程序核准后处置,处置结果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一次性申请批量处置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资产的,须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三)其他符合处置要求的资产,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申请。资产使用单位填报《使用单位拟处置资产统计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产处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资产管理单位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资产使用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分管校领导复审。资产使用单位需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移交拟处置的资产。

(三)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议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批。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纳入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

(四)处置公示。对拟处置资产的明细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产评估。学校处置资产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残值估价)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2.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或单项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3.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

4.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

(六)公开处置。学校根据相应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其中:

1.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需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2.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3.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必须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严格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相关规定。

(七)收益上缴。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八)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单位及时办理资产变更登记,财务部门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三章 报废和报损

第十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或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有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报废、报损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及《使用单位拟处置资产统计表》;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记账凭单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导致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文件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五)车辆报废、报损处置,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待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或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六)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以及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四条 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及《使用单位拟处置资产统计表》。对外捐赠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提交对外捐赠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资金(实物)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捐赠的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以及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账目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处置收入按要求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支出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资产收益的,应当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自觉接受学校资产、财务、监察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通过拍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资产,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汉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汉师校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2.使用单位拟处置资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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