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培养年轻干部,稳步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干部为校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级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 科级干部选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集中、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素质。
(二)具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密切联系服务师生。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提任科级正职的,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现任科级副职两年及以上的。
2.受聘管理七级及以上岗位的或管理八级岗位两年及以上的。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
4.受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或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我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二)提任科级副职的,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受聘管理八级及以上岗位的或管理九级岗位三年及以上的。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在我校工作满两年的。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参加工作满五年且在我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参加工作满八年且在我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6.受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或受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我校工作一年及以上的。
(三)我校正式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党务工作部门的应为中共党员。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背景或专业工作经历。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党委组织部根据日常了解的情况,结合机构和岗位职数,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干部工作意见,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2.根据党委主要领导的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3.工作方案经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二)平级调整的程序
1.自荐报名。根据公布的岗位、职数和个人实际,现任科级干部填写报名表,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供党委讨论决定时参考。
2.民主测评。党委组织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分发给干部所在单位,由各党总支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机关党总支可以所属单位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也可在相关联单位进行。
3.组织调整。根据民主测评和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由党委组织部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党委常委会通过。
4.任职谈话。由任职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机关党总支所属单位由其单位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
5.校党委发文任用。
对于平级调整涉及面较小的,也可不组织自荐报名和民主测评,党委组织部根据其德才表现、能力专长、年度考核和群众公认度等,结合本人意愿,集体研究提出岗位任职建议,报党委常委会通过。
(三)提拔任用的程序
1.公布岗位与职数。
2.自荐报名。符合条件者自荐报名,填写报名表,上报党委组织部。
3.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自荐报名情况,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符合推荐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形成谈话调研推荐名册。
谈话调研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党委组织部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参考个人意愿,集体研究差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报党委常委会通过。
根据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各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会议推荐。机关党总支组成单位的推荐工作分两组进行,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各一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为其组成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其他单位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若有极特殊情况的,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差额确定科级干部考察对象人选,报党委常委会通过。
5.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将考察对象名单分发给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由各党总支负责实施考察。各党总支成立干部考察工作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前一天应发布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考察谈话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人数少于15人的应全部参加)。二级学院所属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须经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通过,机关党总支所属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应充分征求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6.讨论决定。各党总支综合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形成考察情况综合报告、提出任职建议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综合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7.任前公示。党委组织部对拟任职人选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8.任职谈话。由任职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机关党总支所属单位由其单位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
9.校党委发文任用。
第四章 培养、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科级干部不规定任期,按照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开展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且符合规定的可连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职务: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或者调离本单位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九条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
轮岗交流包括校属单位间交流和单位内部轮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推进党政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二级学院之间的科级干部交流,对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单位工作经历的党政部门年轻优秀科级干部,要加强与二级学院之间的交流。单位内部轮岗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批准。校属单位间交流,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宏观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培养与管理,由所在校属单位党组织负责。
(一)科级干部的考核。科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校属各单位党组织负责。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时选配到重要岗位或者优先提拔使用。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因不胜任工作或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或免职。
(二)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校属各单位党组织应对科级干部重点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注重把年轻优秀科级干部放到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的第一线,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党委组织部依托党校有计划地安排科级干部进行培训,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校外有关单位挂职锻炼。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监督
综合运用谈心谈话、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科级干部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级干部有违反纪律和师德师风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任职应执行回避规定,辞职须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出现问题较多、影响恶劣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团委书记选任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按有关章程进行,选任工作须征求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的意见。教工团委书记由校团委提名,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按章程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团委书记纳入科级正职干部管理。教工团委书记的任职经历作为基层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分工会主席和直属工会小组长的选任工作由各党总支负责,按有关章程进行,选任工作须征求党委组织部和校工会的意见。各分工会主席和直属工会小组长不纳入科级干部管理,但将其任职经历作为基层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所属的教学系(部)、教研室、实验(实训)室、基地、中心等教科研机构负责人为教师岗,其选任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学院院长提名,班子酝酿,听取教职工意见,根据业务关系分别征求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意见,拟任人选经学院党组织会议通过,呈校长批准,二级学院下文聘任。聘任文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不纳入科级干部管理,但将其任职经历作为基层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