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
(一)按一定比例从学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财政划拨;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四)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社会奖学金;
(三)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6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元。
(二)享受奖学金的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0%,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上进,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思想品德优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实践。
(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五)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校内外社会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同等条件下,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三)必修课程有补考或重修记录的。
第九条 凡上学年被评为全国、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直接享受下一学年一等奖学金,并不占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程序:
(一)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每年10月份评定,采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
(二)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对照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得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员的初步名单。
(三)各教学系对名单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学校批准后行文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按学年一次性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发给学生本人。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三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是指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根据设奖个人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四章 新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学生高考录取成绩确定,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