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国家及湖北省资助相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教育公平,建设和谐校园,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等部门以及全体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上级拨款、助学贷款、社会捐赠以及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4%-6%的比例提取的经费。学校建立国家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 领导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计、财务、宣传、学工、教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三)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负责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学院及年级(专业或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宣传国家及学校资助相关政策,熟悉学生资助工作程序,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廉洁自律。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使用、评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学生资助的舆情;要做好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情况记录,注重工作痕迹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励志教育,发挥资助政策育人功效。善于总结,挖掘克服困难、励志自强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宣传,激励学生克难奋进,全面发展。宣传学生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相关事项,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应包括以下4类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应结合学生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学费标准和校园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家庭(未脱贫)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单亲,法定监护人缺乏经济来源的;
5.家庭成员(或个人)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法定监护人有少量经济收入;
2.直系亲属有重病、残疾或家庭受教育人口多,家庭经济困难;
3.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4.建档立卡家庭(已脱贫)学生。
(三)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认定年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习不认真刻苦,态度不端正,如经常旷课、迟到或晚归的;
4.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恶意拖欠学费的;
5.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不符的;
6.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公告。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各二级学院制订认定方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应签订自愿放弃申请承诺。
(三)组织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审核相关佐证材料,组织开展工作会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依据认定标准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认定过程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
学院资助工作组汇总审核本学院认定名单及等次,核定学生学籍等相关信息。并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四)结果公示。学生工作处核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次,并在所在班级内或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及时受理学生异议,经核查属实后,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回复。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变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要求
(一)广泛宣传政策。要广泛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将程序和要求告知所有学生和参与工作的老师,避免因政策、认定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二)坚持实事求是。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准确把握认定标准;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全面准确了解学生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三)确保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公示制度,确保认定工作公开透明;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作组要加强督导检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要求,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班级和各学院评审真实情况,及时处理学生诉求,了解学生对认定工作的意见,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学院、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应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认定资格、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奖励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前,成立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宣传公告。通过宣传册、宣传栏、主题班团会、学生大会、网站、微信、QQ等媒体方式,宣传告知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各二级学院制订评审方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国家奖学金量化评分表》进行自评。符合条件而自愿放弃申请的,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三)初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申请,审核汇总学生申报材料,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院内公开进行评审,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核查。学生工作处结合评审要求,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学籍信息、量化评分情况等无误后,汇总参选学生信息,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复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申请材料,组织全校公开评选,召开评审会议,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并签字确认。
(六)公示审批。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复同意,资金划拨到位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及时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工作处对奖励名单及发放明细等进行整理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推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奖励资助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宣传公告。通过宣传册、宣传栏、主题班团会、学生大会、网站、微信、QQ等媒体方式,宣传告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各二级学院制订评审方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量化评分表》进行自评。符合条件而自愿放弃申请的,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三)初评。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申请,审核汇总学生申报材料,对学生自评情况进行核定,并组织评议,按年级(专业或班级)得分排名情况等,初步确定奖助人选,确认信息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复评。
(四)复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结合评审要求及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本学院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进一步确认学籍信息、量化评分情况等无误,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全校学生申请材料、量化评分排名及受助学生名单,联合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信息比对,确保与学籍信息一致。确认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公示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待资金划拨到位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时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工作处对奖励资助名单及发放明细等进行整理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200元。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资助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宣传公告。通过宣传册、宣传栏、主题班团会、学生大会、网站、微信、QQ等媒体方式,宣传告知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各二级学院制订评审方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进行自评。符合条件而自愿放弃申请的,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三)初评。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申请,审核汇总学生申报材料,对学生自评情况进行核定,并组织评议,按年级(专业或班级)得分排名情况,初步确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受助人选,确认信息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复评。
(四)复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结合评审要求及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本学院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进一步确认学籍信息、量化评分情况等无误,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全校学生申请材料、量化评分排名及受助学生名单,联合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信息比对,确保与学籍信息一致。确认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公示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十四条 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资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应及时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受助学生,同时报送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学生工作处对资助名单及发放明细等进行整理备案。
第六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同一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办理程序为:
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贷款。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本息。本科、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三十九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学生毕业后前3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年的还本宽限期。
学生应通过支付宝进行还款。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直接到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还款。
第四十条 违约后果
(一)如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公布违约学生信息。
(三)违约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个人信贷(信用卡、车贷、房贷等);违约信息一旦进入征信系统,即使立即还款,违约信息也要保留5年。
第四十一条 还款救助
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毕业学生,确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确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还款救助申请由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接受理。
第七章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指对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欠费入学,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四十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足额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新生,经申请审核后,可部分欠费入学。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新生入学生活补贴,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
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应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并酌情缴纳部分学杂费。
第四十四条 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包括以下几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单亲,法定监护人缺乏经济来源或有少量经济收
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直系亲属有重病、残疾或家庭受教育人口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
(七)西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八)有其他特殊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
上述一、二、三、四类困难学生中,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困难情况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新生入学生活补贴。
第四十五条 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在新生报到时,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低保证、精准扶贫手册、残疾证、病情证明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到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汉江师范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审批入学。经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学生持《绿色通道审批表》下联和《入学通知书》到财务处收费点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后,将《绿色通道审批表》交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申请新生入学生活补贴的,经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持签署意见的《新生入学生活补贴通知单》、《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到财务处(卡务中心)领取资助。
第四十六条 新生入学生活补贴经费来源于我校按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资助金额及人数以学校审批划拨为准。资助资金落实到位后,由学生工作处对资助名单及发放明细等进行备案。
第八章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第四十七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十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资助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四十九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一)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二)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入伍资助年限,按照本科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年限,按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十条 申请程序。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校相关部门及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五十一条 上级资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五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五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对资助名单及发放明细等进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五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九章 湖北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第五十六条 湖北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是指我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以下简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
第五十七条 艰苦地区名单如下(37个):
(一)十堰市(6):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二)宜昌市(6):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
(三)襄阳市(2):保康县、南漳县
(四)孝感市(2):孝昌县、大悟县
(五)黄冈市(7):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
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
(六)恩施州(8):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七)黄石市(1):阳新县
(八)荆州市(2):监利县、洪湖市
(九)咸宁市(2):崇阳县、通山县
(十)神农架林区(1)
第五十八条 申请对象为我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六十条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第六十一条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每学年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第六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应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每年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七)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首次申请需要提交1-7项材料,第二次申请可不提交2-7项材料。
第六十三条 次年4月底前,县(市、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上一年度学费补偿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对未满3年服务期,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发放学费补偿金。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人士捐资的奖、助学金,资助办法由学校与捐资人协商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等相关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及湖北省资助相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如有出入或变化,以国家及湖北省资助相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汉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汉师校发〔2017〕17号)之附件四《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