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教育公平,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上级拨款、助学贷款、社会捐赠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学校计财处和学生资助中心共同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分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种类别。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没有或仅有少量遗产;
2.单亲,法定监护人缺乏经济来源的;
3.本人或直系亲属重度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常年治疗,缺乏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或个人突发重大变故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法定监护人有少量经济收入;
2.直系亲属有重病、残疾或家庭受教育人口多,家庭经济有困难;
3.低保户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
(三)每月生活费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不能足额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认定年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习不认真刻苦,态度不端正,如经常旷课的;
4.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恶意拖欠学费的;
5.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不符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其他证明材料:1.烈士证明;2.重大疾病证明;3.直系亲属或本人残疾证明;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灾害证明;5.低保证、精准扶贫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教学系成立以系党总支负责同志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小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学生代表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各班认定小组审阅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照评定条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初步评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类别。
(三)教学系复评。系级认定小组对照评议认定标准,核查证明材料,审核班级认定结果,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类别,系内公示,受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无异议后组织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认定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受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无异议后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条 原则上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得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项目含:“奖”、“贷”、“助”、“补”、“减免”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
“奖”,指国家、学校和社会人士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400-8000元。
“贷”,指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助”,指国家助学金,按等次不同每人每年2000-4000元。
“补”,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上级下达标准为准。
“减免”,指减免特别困难学生学费。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指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缓交学费入学。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一)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将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经教育部批复同意,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一)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教学系组织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教学系组织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同一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学生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贷款。
(三)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五)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学生毕业后前3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违约后果
1.如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公布违约学生信息;
3.违约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个人信贷(信用卡、车贷、房贷等);违约信息一旦进入征信系统,即使立即还款,违约信息也要保留5年。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无法缴清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审批意见为准。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日常表现好,符合毕业条件,本科生还需取得学位资格;
(二)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毕业时缴费总额应达到应缴学费总额的80%。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指对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办理程序为:
(一)新生报到时,持入学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领取《汉江师范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二)持《审批表》经教学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和学校资助:
(一)学业成绩科平65分以下,或上学年补考科目超过2门的;
(二)不积极参加感恩在行动活动的;
(三)评审年度被取消受助资格的;
(四)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人士捐资的奖、助学金,资助办法由学校与捐资人协商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