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校国际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在校国际学生;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尊重中国各民族学生和来自其他国家的国际学生的文化习俗;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待人和善,举止文明,努力增进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世界和谐发展。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申请奖学金,参评各类留学生荣誉称号;
3.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文化、体育等活动;
4.在道德修养、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证书;
5.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来华留学生工作,成立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负责主持制定学校来华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来华留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学校委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开展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工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工作协调。
第九条 接收国际学生进专业学习的院(系)要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学生语言培训任务的院(系),要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做好专业教师的选派和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本科生学制一般为四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学制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每年发布国际学生招生信息,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资格审查和入学手续办理工作。凡被我校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国际学生报到后应按要求办理缴费、体检及购买保险等相关手续,报到后不能按时缴清学费(指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下同)、体检不合格或拒绝购买保险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国际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申请休学的外国留学生,需本人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学理由,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休学手续。申请休学的国际学生,学校不为其申请办理休学期间的在华居留许可,学生应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自动回国。国际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进校后,一般不得转学。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转学。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事先要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并对学生审核合格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每学期学籍注册时,逾期两周未能缴清学费者;
2.本科生累计四次、语言进修生一次受到学业性警告者;
3.本科生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语言进修生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能取得学分者;
4.请假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5.休学期满,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指定医院检查,患传染性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注销学籍处理:
1.违反中国法律,受刑事处理者;
2.被学校按退学处理者;
3.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4.死亡或其他原因,应予以注销学籍者。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道德修养、学业成绩、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与奖励办法按《汉江师范学院国际学生评优评先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参照《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学生申诉。国际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流程及办法按《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语言进修生教学管理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其他专业国际学生本科生教学管理由相关接受院系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语言进修生进校后原则上要进行为期一年的汉语言培训,培训期间,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并达到相应等级可以申请转为本科生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六月为语言进修生办理转本科生手续,达到HSK4级水平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进入文科类专业学习,达到HSK3级水平的可以申请进入理工科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开设对外开放型专业,各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文科类专业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理工科类专业平时成绩占50%、期末成绩占50%,总评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优秀”、“良好”和“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国际学生可免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某些课程和实践环节,例如: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相关课程。因病、残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书面证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或专业实践(以下简称实习),实习时间和内容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国际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国际学生实习期间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管理规定,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审核通过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各相关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国际学生实习工作,并对实习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出示医院病假证明)。未经同意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达到相应学时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学时 |
<10 |
10-20 |
21-25 |
26-30 |
31-50 |
>50 |
处分形式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在参加校内或校外任何考试中,出现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按《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按要求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含课外特长学分)、文科类HSK达到5级、理工科类达到4级者,学校发放毕业证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的,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未能修满学分者,学校发放结业证书,不发放学位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语言进修生按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者,学校发放结业证书;未能修满学分者,学校仅出具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不发放结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在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所有国际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要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可以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事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并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处理;遇重大突发事件,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言论或行为有触犯中国法律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在相对独立的国际学生宿舍住宿,在食堂开设国际学生窗口提供饮食服务。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和住宿场所会客制度,不允许异性在宿舍留宿;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国际学生到中国其他城市探亲访友或旅游需要住宿的,要提前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并于24小时内在住宿场所或辖区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法律,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非法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入境。对于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及时督促其更换来华留学签证。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函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